請問公司內部股東協議與公司法相觸時如何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該公司未上市未上櫃,發行未公開股票予任職員工,在發行當年有簽署一份特別通知書,載明在限定期間,員工離職或資遣者,公司可購回股份。

限定期間是民國95-97年

股東本人在98年退休,且公司仍每年固定發放股利,都有申報

日前因個人因素要過戶給配偶

經過多方確認(包含經濟部商業司)已確定該公司需按公司法163條,股東得轉讓股份

但公司財務部認為,通知書已說明員工離職後僅能由公司贖回,不得轉讓 過戶 繼承。
然後不停跳針「這個限制沒有期間限定」

即使我已說明公司法163條後對方仍無動於衷


請問板友目前是否僅能走民事訴訟,才能要求公司讓股東過戶?
訴訟程序是怎麼開始?寄出存證信函嗎?或是可以直接去簡易庭遞送訴狀?

勞煩有經驗的板友給予建議,感謝各位~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All Comments

Ida avatarIda2018-04-07
得->有選擇 ,換言之,若一開始選擇,自願放棄...那...
Sarah avatarSarah2018-04-09
特別通知書...公司"可""購回"股份 <- 公司有權選擇買或
Eartha avatarEartha2018-04-14
不買。 可即便公司要買,價錢也要公司與員工雙方合意
難道該通知書把售價都註明了?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8-04-15
所列公司法的規定如上網友所書 對發問人幫助不大
因為所列條款是"得"這種非強行條款
Puput avatarPuput2018-04-18
所以,即使已經不是在不得轉讓的限定期間內,只要有同意這
份文件,公司都有權力在股東要轉移股份時將股份收回嗎?
Olga avatarOlga2018-04-18
法律或法規有強制規定則必須依循,無強制規定則依契約
Carol avatarCarol2018-04-23
特別通知書是公司與員工契約的一種。契約約定: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8-04-24
在限定期間... <- 那就是在該期間內 "員工...股份"
限定期間之外,除非公司與員工有其他約定,當然無限制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8-04-25
所謂「這個限制沒有期間限定」之主張顯然與通知書文字
載明"在限定期間" 相抵觸。
Mason avatarMason2018-04-25
最終,契約當事人雙方對契約條文解釋未得合意,請洽法院
Eartha avatarEartha2018-04-28
感謝m大與s大很詳細的說明,謝謝~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8-04-30
基本上呢,你上法院告,公司會輸......就醬.....
Donna avatarDonna2018-05-03
但畢竟你只是節錄通知書內容,若這內容違反的不是公司法
而是別的法律,那契約牴觸法律命令者,基本上是無效...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8-05-08
單要我講,我說這份牴觸了憲法財產權,你信不信??
更不用講民法裡面的條文
Edith avatarEdith2018-05-08
M大感謝您的補充,通知書第一到三條連貫起來是「依公司法2
76,在限定期間95年4月至97年4月不得轉讓,若離職或資遣,
以公司規定洽特定人依面額認購」。我想我會主張公司法163
條後,再詳述股份已不在限制期限內,且目前公司提不出證明
97年4月後是否有其他文件來限制轉讓。憲法的部份很感謝您
的提議,我會去研究一下再看看怎麼寫進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