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請問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問題? - 法律Noah · 2014-11-01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請問一下各位,我因為車禍糾紛被對方在6個月內的最後一個禮拜告過失傷害讓我無法告對方下禮拜我要準備上法院想請教一下各位我剛剛上網查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是不是我下禮拜上法庭可以控告對方過失傷害?因為針對字面上的意思好像是我得知被告的6個月內可以再提出謝謝各位回答法律All CommentsDora2014-11-03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期間自知悉犯人始起算六個月。所以是從車禍當天起算,而不是你上法院當天,不然這條的規定還有什麼意義。既然已經超過告訴期間,而過失傷害罪又是告訴乃論之罪。這時候在像檢方告訴,檢察官也只會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告訴乃論之罪逾告訴期間,為不起訴處分。至於你說的242條,那是指告訴的法定程式,跟告訴權有無喪失沒有關係。...Hedda2014-11-02是你知道犯人起開始算.6個月內擬要提起告訴..當你知道犯人起6個月內沒有提就沒有效力..Related Posts關於牙刷專利跟智慧財產權有關法律上隱私權的問題這公司給的資遣費合理嗎看男友手機...搞得要分手了朋友收到傳票,案由:妨礙性自主,當下是兩情鄉愿,能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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