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如果雇主有『強迫員工加班』及『超過每週工時』是犯哪條法規 - 法律
By Frederica
at 2014-11-11T00:00
at 2014-11-1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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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雇主有『強迫員工加班』及『超過每週工時』是犯哪條法規? 問題一:如果雇主強迫員工八小時之後一定要加班是觸犯哪條法規?罰則? 問題二:如果雇主強迫員工兩個禮拜共連上12天的工作天,且沒休息,(公司有打卡片記錄)是觸犯哪條法規?罰則?謝謝!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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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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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wina
at 2014-11-12T06:28
at 2014-11-12T06:28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加班時數的限制區分為三種情形:
(1) 因季節關係或因換班、準備或補充性工作,而有加班之必要,雇主經工會獲勞工同意,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得延長工作時間。該延長的工作時間,男工一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一個月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一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一個月總時數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特殊行業,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延長的工作時間每日得延長到四小時。每月總工作時數,男工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
(3)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時,雇主在延長工作開始後的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得於正常工作時間外延長之,並沒有時數的限制。3. 關於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依照勞基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每日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延長工作時間超過兩小時的部份,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4. 關於「每小時工資」的計算,「當月份的薪資」除以「該月份的日數」,再除以每日正常的工作時間,所得即為每小時工資。依你所述,每月三萬元薪資除以三十,再除以八(假設中午休息一小時),得一百二十五元/小時。此即為每小時工資。5. 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違反(低時)第二十四條加班工資之計算標準時,中央主管機關(勞委會)得課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勞工可向勞委會提出檢舉。
圖片參考:https://s.yimg.com/lo/api/res/1.2/xpkx9iGNgGsfFi7K...
By Audriana
at 2014-11-11T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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