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強制治療是一段時間固定報到還是....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事實經過:

家人因露陰而得到地檢署出庭,因他有精神疾病,上次開庭檢察官說,
要看能不能讓他治療就好,不用再到上到法庭。(所以順利的話是不起訴還是緩起訴嗎?)



問題:

想請問所謂的治療(應該叫強制治療吧?)是:

1。是每一段時間就要在指定時間到特定地點報到治療,治療完就可回家,下次再去,
還是那段時間就得關在某場所(例如精神病院)治療?

2。那個特定地點會是在監獄裡的(類似培德醫院這種附屬的),或是一般公立醫
療院所呢?應該不能自己選擇吧(例如平時就是看某間精神科,能就看那間嗎?


家人是在高雄,不知道那邊的指定地點會是在什麼地方呢?
(我是指是醫院還是監獄的機構)

謝謝

--

All Comments

Andrew avatarAndrew2017-04-21
確定後送執行再去問執行科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