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人分手時,趁我不在家的時候,未經同意,搬走了同居時候的物品,有數位相機,電腦螢幕,被子床罩,生活用品,一堆值錢的不值錢的,不屬於她的也都搬走,只留下我的衣物跟電玩,還拿走了放在家裡的兩萬塊現金,當初傳簡訊向她追討,她否認有拿走相機,可是為什麼會連傳輸線跟充電器都不見?她一直否認,說辭反覆,一下子說她很久沒用了,一下子又說當時吵架看有沒有掉在車上,說到後來,提不出證明,就改口說是她弄不見的,她願意賠償,當初找不到現金,她也有承
請問怎麼追討被前情人偷走的財物?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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