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卡通遺失了,但是沒有記名,然後因為我記得這張卡片的卡號,
於是上一卡通網站查詢交易餘額,結果發現真的有新的交易紀錄。
然而一卡通查詢網站下面卻有這些字:本資料僅做為持卡人查詢出入站名、票價餘額
等記錄之參考,不得做為侵害他人權益與否之依據,亦不得作為訴訟上之證明文件。
我是否無法以這個資料作為報案的依據?
我還保有最近二期的儲值證明,也有將這張一卡通綁定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的發票載具,請問這是否能做為我是持有人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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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上一卡通網站查詢交易餘額,結果發現真的有新的交易紀錄。
然而一卡通查詢網站下面卻有這些字:本資料僅做為持卡人查詢出入站名、票價餘額
等記錄之參考,不得做為侵害他人權益與否之依據,亦不得作為訴訟上之證明文件。
我是否無法以這個資料作為報案的依據?
我還保有最近二期的儲值證明,也有將這張一卡通綁定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的發票載具,請問這是否能做為我是持有人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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