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提出具保的狀況 - 法律
By Emily
at 2012-12-07T00:00
如提:請教目前為羈押中(已開完偵察庭,遺送地院),在偵查庭時因未提出具保,故延押一次,但第一次羈押時間未到(到期為本月15日),請問在此時提供具保有用嗎?另若無法具保,在第2次延押期結束後,被告會在那裡??看守所嗎?還是不需提交保金就可以先釋放等開庭?以上~~麻煩解惑,謝謝。...Showmore
不論現在偵查中還是審判中羈押被告的地方在看守所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得聲請撤銷羈押有無撤銷或停止羇押的必要性跟家庭狀況是沒有關係的你的重點應在於101條1項1款及2款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如以上原因消滅的話才有討論撤銷羇押或停止羇押的空間今天如果法院或檢察官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的話法院一定會審酌財力而停止羇押也不是只有具保責付
版主~~抱歉諸多困擾,造成不便冬季刪意見並搬至↓↓↓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與↓↓↓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2012-12-1011:17:08補充:版主~~提醒:1..具狀時可說明已認罪,亦提供相關上、下手並已循線逮獲應羈押理由已消滅,故請求允准具保...。2..已經認罪之被告,聲請法扶,是不會被受理的!3..法院有公辯律師會幫你的忙。4..祝您順心!...Showmore
意見018:這有很困難嗎500萬資本額營造廠都玩過創辦一聯合律師事務所了不起20~30萬足購買設備辦公室意見020:成立聯合律師事務所必須具備的;對我目前確實財力問題而非-----------------------------------上面說了不起20~30萬、500萬營造廠都玩過了下面說目前確實財力問題這怎麼看怎麼怪耶這是不是那個:以子之矛,陷子之楯,何如?...Showmore
城城意見013的說法:嗯..........嗯..........嗯..........我贊成!反正又不死我。2012-12-0917:32:13補充:軍師於意見016稱:個人已經開始著手研究,如何合資組織一個律師團,創辦一聯合律師事務所,而我就當那律師事務所所長,專管打掃廁所、泡茶、動嘴聊天,專負責策略性事務。唉............孩子(摸摸軍師的頭),卡早睏,卡有眠,不要整天幻想了。2012-12-0919:24:08補充:唉......你以為我質疑的是財力?拜託,跟財力無關,好嗎......。你知道嗎,不論是善意或�
若經濟負擔不起具保金就只能靠唉了(涉一級毒品販賣.不用保金而能交保出來少之又少)...不然就保佑會不會出現程序暇疵了......知識就像討論區.我認為人人都可在此表達本身的意見...就算見解獨特也不應一昧的否決...針對性的言詞表達是能作啥..有本事就提出自己的見解...選擇信誰端看提問網友的智慧了..
樓上的大大是律師嗎?好專業2012-12-0904:07:44補充:請問意見者001這輩子只見過檢察官起訴書和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可否貼出「偵查終結處刑書」範本讓我看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法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
回答002、意見001有些錯誤。法律上並沒有"偵查終結處刑書"這種東西。販售一級毒品是重罪,因此也不會有回答002所說的"判決處刑書",簡易判決處刑書是檢察官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時的一種聲請文書,但販售毒品並非簡易判決適用範圍。具保解除羈押,重點在於讓法院相信解除羈押後,嫌疑犯不會逃跑、不會串供、不會去影響威脅被害人、不會湮滅證據、法院不會因為解除羈押而讓案子辦不下去……所以這些才是書狀內容該寫的重點,�
我的天啊!犯了這重的罪要直接找律師了......千萬不要找天下第三軍師,拜託~~~天下第三軍師於知識+常發表錯誤法律訊息給發問者,他寫的狀??建議不要使用,畢竟他不是法律人....若有任何法律問題建議找專業的律師,這重的罪真的建議找律師的費用不能省啊!!2012-12-0815:23:52補充:我說的是事實,如果客服要再給我記違規,無所謂.......只希望客服能查證我所說的是不是事實。...Showmore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一項之規定: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惟:此條中所規定之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內文所犯各罪頗為廣泛,但既然版主案件已開完偵察庭,並移送地院,所以還是要看到地檢
具保基本上是任何時間都可以提出的~只要在被告被判刑確定以前!會收押的地方都是在看守所!即使延押也是在看守所裡!除非法官認為已經沒有在收押的必要也不需要擔保金才有可能以身分證保讓被告直接出來!不過基本上都會需要擔保金的~建議是可以的話請律師簽寫具保狀具保!交保機會比較大!2012-12-1009:54:56補充:一般來說不太會有律師願意單純簽寫具保狀的!因為簽了具保狀,等於是有擔保的意味在,法官會找律師要人!所以應該不會有願意只是幫你簽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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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了說明還是很模糊!!可沒有簡單一點的說法或例子呢?謝謝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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