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損害賠償債權得否強制執行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某甲因車禍造成損損害,經法院判決加害人應賠償受害人若干元,為受害人另有其他債務,由於債權人得知該筆債權,而於損害賠償請求判決確定後為強制執行,受害人得否主張該確定判決為損害賠償性質而聲明異議不得為強制執行?

All Comments

Jack avatarJack2014-11-12

某甲因車禍造成損損害,經法院判決加害人某乙應賠償受害人若干元,為受害人另有其他債務,由於債權人某丙得知該筆債權,而於損害賠償請求判決確定後為強制執行,受害人得否主張該確定判決為損害賠償性質而聲明異議不得為強制執行?
債權人某丙可取得執行名義後,向法院聲請就債務人某甲對於第三人某乙之金錢債權強制執行。
損害賠償性質之債權,無法令規定不得扣取,欠缺聲明異議理由。若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則可據此聲明異議: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Lydia avatarLydia2014-11-14
民法第195條第2項就有答案了。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4-11-11
損害賠償以為債權,可否強制執行?
應為賠償等同時債務可認,但對損害賠償,法得依賠償性質作以認定後,是否為之強制執行或得部份執行。
至要有關人身,乃至以維生命必需等之損害賠償部份,得不因債務而主張要為強制執行。
以上過路人淺見僅略供參考祝愉快
Wallis avatarWallis2014-11-10
不行!除非你對第三人的債權,是你賴以為生所必須者,或有下列條文情形之一者,才能主張。
勞保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勞保各項保險給付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四條:「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公務人員撫恤法第十三條:「領受撫恤金之權利及未經遺族具領之撫恤金,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公務人員保險法第十八條前段亦明文:「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各項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及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左列之物不得查封:一、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二、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三、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四、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五、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六、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七、附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為防止災害或確保安全,依法令規定應設備之機械或器具、避難器具及其他物品;前項規定斟酌債權人及債務人狀況,有顯失公平情形,仍以查封為適當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查封其全部或一部。其經債務人同意者,亦同。��
Annie avatarAnnie2014-11-14
我們就是能解決問題--全國律師聯合,最強大的律師團隊
來這裡--諮詢問題、提案報價、委任律師
也有簡便的方式,律師協助您自己處理,可選購法律自助包
律師幫您寫起訴狀、陳報狀或發律師函,找出您最有利的法律觀點
我幫您法律服務網http://www.law580.com.tw/
Wallis avatarWallis2014-11-12
損害賠償判決確定後就是一般債權
可以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