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機車酒駕拒測,這樣的情形申訴會過嗎? - 酒駕
By Emily
at 2011-01-01T00:00
at 2011-01-0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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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騎我的機車酒駕,之後被警察抓了,也被要求酒測,
但是我爸吹了幾次都吹不出來,警察也開立了拒測及無照。
(我爸以前就酒駕過,不過是騎他的車,所以駕照已經被吊銷了。)
我爸有氣喘,已經用這個病症來申訴過了,
但是光靠氣喘證明好像這樣還不足以為證據來申訴,
必須要有呼吸量800以下的證明(正常人四千),
因為單子上寫說酒測器只要正常人1/5的呼吸量就能測量。
1.這樣我爸必須取得呼吸量800以下的證明才能過嗎?
2.呼吸量800以下的證明,有可能取得嗎?
還有,如果申訴都沒辦法過的話,也沒能力跟打算去繳罰單的話,
3.那我的車我有需要去辦什麼嗎?
4.就給他法拍之後都沒我的事嗎?
5.車子還滿新的,真的沒機會拿回來了嗎?
但是我爸吹了幾次都吹不出來,警察也開立了拒測及無照。
(我爸以前就酒駕過,不過是騎他的車,所以駕照已經被吊銷了。)
我爸有氣喘,已經用這個病症來申訴過了,
但是光靠氣喘證明好像這樣還不足以為證據來申訴,
必須要有呼吸量800以下的證明(正常人四千),
因為單子上寫說酒測器只要正常人1/5的呼吸量就能測量。
1.這樣我爸必須取得呼吸量800以下的證明才能過嗎?
2.呼吸量800以下的證明,有可能取得嗎?
還有,如果申訴都沒辦法過的話,也沒能力跟打算去繳罰單的話,
3.那我的車我有需要去辦什麼嗎?
4.就給他法拍之後都沒我的事嗎?
5.車子還滿新的,真的沒機會拿回來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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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Tristan Cohan
at 2011-01-05T05:20
at 2011-01-05T05:20
很榮幸回答問題,我自己也是警察人員,這種事情我也是常常遇到,但是整各過程我們都會錄音錄影,我們也都是依照行政程序來實施,我們也會依照規定來實施舉發,因為我們不是專門職業醫師,當下無法辨識被施測人是否患有氣喘性疾病,如果每位被施測人都是用這種方式逃避酒精測試,我想這就與當時立法之目的就不符,警察也毋須實施酒架臨檢之勤務。罰單之撤銷必須經過警察機關及司法機關才可以撤銷,所以我會針對行政罰部份,跟你如何提出行政上救濟,我會教妳:
首先講到違反行政罰部份:
警察人員對你父親開出拒測的單子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條規定如下: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這張罰單處罰金額是新台幣60000元。如果你要領回車輛,就必須將這60000
元罰單部份繳納完成,才可以領回車輛,否則警察機關會依法90日內公告拍賣之。是依據下列規定:
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三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
第六十二條第六項及前條第一項之移置或扣留,得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
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逕行移置或扣留,其屬第五十六條第三項之移置
,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為之。上述之移置或扣留,得使用民間拖吊車拖
離之。
前項移置或扣留,得向汽車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其不繳納者,追繳之。
第一項移置保管或扣留之車輛,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
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經公告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移置保管機關
拍賣之,拍賣所得價款應扣除違反本條例規定應行繳納之罰鍰、移置費、
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
前項公告無人認領之車輛,符合廢棄車輛認定標準者,依廢棄物清理法及
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之。依本條例應沒入之車輛或其他之物經裁決或裁定
確定者,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
前四項有關移置保管、收取費用、公告拍賣、移送處理之辦法,在中央由
交通部及內政部,在地方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其權責分別定之。
接下來我要提到救濟部份:
如果你不要提出申訴的話,就依照上面規定繳納6萬罰款。
若要申訴請照我下面方式辦理:
1.罰單收到日算起,15日內至到案監理機關陳述意見(申訴)
2.我知道裁決書下來一定會裁罰,你一定不服,收到裁決書20內向該管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法院是依據下列規定辦理:
第 11 條依本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之期間,
自裁決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及
聲請回復原狀。第 12 條聲明異議,應以司法狀紙,敘述異議之理由,提出
於原處分機關為之。原處分機關應於接受異議書狀
後五日內,將該案卷宗及有關證物,送交該管法院。第 13 條原處分機關就聲明異議之理由,得提出意見書;法院
認為有必要時,亦得限期命其提出。第 14 條聲明異議,無停止執行之效力,但依法裁定停止執行者
,不在此限。第 15 條法院就聲明異議之事件,必要時,得訊問受處分人及其
他關係人,並得傳喚證人,命行鑑定,實施勘驗。第 16 條法院對於聲明異議事件,除有特殊情形外,應於收到該
案卷宗十五日內裁定之。前項事件,涉及犯罪嫌疑者,得
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其程序。第 17 條法院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
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第 18 條法院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第 19 條法院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或聲明異議雖無理由而原處分不當
或違法者,應以裁定將原處分經聲明異議部分撤銷,並自為
裁定,但因原處分機關無管轄權而撤銷之者,應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第 20 條前三條之裁定,應附理由。第 21 條法官應於交通事件裁定後三日內將原本交付書記官,由書記官
記明接受之年、月、日並簽名。書記官應就前項裁定作成正本,
送達於聲明異議人及原處分機關。前項送達應自接受裁定原本之
日起,五日內為之。第 22 條聲明異議事件之文書,以郵務送達,必要時,得囑託警察機關行之。 你父親若有氣喘病,請你父親調閱病歷或是診斷證明書,將來到法院聲明異議才有依據,有醫師證明你父親的吹氣量,證明無法實施酒測。請不要到小診所開立證明,需到有公信力大醫院開立(最好是公立醫院)。
希望我ㄉ回答對您有幫助,任何不懂地方或是如何申訴,歡迎來信指教,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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