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為甚麼經濟犯的判刑不搭配罰金制 - 法學
By Hardy
at 2004-01-30T22:08
at 2004-01-30T22:08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jamo (hi)》之銘言:
: 我覺得目前社會風氣已經改變,服刑對於經濟犯似乎很難達到警戒的目的
: 投資報酬率實在太高,而道德上的譴責力量又太低(跟以前純樸農村社會不一樣了)
有關於罰金 罰鍰等金錢性處分
與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 死刑的拘禁處分
其所造成的 警惕效果會因為犯行者的財產 身分等有所不同
國內有台大經研所碩士論文 論自由刑與與罰款的取捨
其中就針對自由刑與罰金作一比較 並提出相關法律經濟學文獻
詳情可見http://datas.ncl.edu.tw/theabs/1/
其論文指導教授 朱敬一博士 與李念祖律師有合著
基本人權 一書 也有談論許多 法律經濟學
: 例如刑 339(詐欺),342(背信) 之類.為甚麼不能折合詐欺金額為役期?
: 例如詐欺本刑外,超過 1000 萬以上,台幣每多 100 萬元則增一年有期徒刑之類
: 不然像劉偉傑此類經濟犯依現行法條最多判七年,如果脫產徹底根本拿他沒辦法
: 計算投資報酬率的話再怎看麼實在是本少利多的好勾當
: 如果換算成金額囚禁,我看就算經過十次大赦他也一輩子出不了牢房
制度設計時誘因機制的考量相當重要
但一般來說 以法律經濟學而言
對於處分犯罪者給予高額懲罰固然能達到某些嚇祖效果
但許多經濟犯罪 其可能對社會造成很大的負面效果
如掏空公司 掏空銀行 因此也會針對 可防止此事件
發生的相關人處以一定的注意責任
: 這時候再搭配認罪繳款減刑制度,就可以有效追回贓款減低受害人受害的程度
: 一些其他犯罪也可以如此處理
受害人補償制度是個有趣的問題
例如 被殺之人 或傷害至殘障 其無法獲得補償
且就誘因機制來說 若補償機制相當完備
反而會誘使受害者 平時疏於防範 依侍法律的補償
例如 公司平日稽核馬虎 疏於管理
: 重傷害或者殺人之類如果民事求償無法獲得滿足,則該人犯應服勞役
: 以勞役所得強制償付受害人!
: 不然一堆罪犯還要花納稅人的稅款去養,似乎不太合理才是!
: 這在法條的設立上會有甚麼樣的考量呢?
受刑人是否應服勞役 或有其人權也是有趣的問題
國際輿論就常批評中國大陸 以監獄受刑人製造商品來出口販賣
因此 受刑人的人權 在不同國家 不同經濟環境下
顯有不同的考量 一般說來 經濟較富裕之國家
其受刑人之人權 也較高
換句話說 就是人民有能力與意願富更多的錢來買 更精緻的司法制度
以上是一點法律經濟學的見解 僅供參考 歡迎指正
--
: 我覺得目前社會風氣已經改變,服刑對於經濟犯似乎很難達到警戒的目的
: 投資報酬率實在太高,而道德上的譴責力量又太低(跟以前純樸農村社會不一樣了)
有關於罰金 罰鍰等金錢性處分
與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 死刑的拘禁處分
其所造成的 警惕效果會因為犯行者的財產 身分等有所不同
國內有台大經研所碩士論文 論自由刑與與罰款的取捨
其中就針對自由刑與罰金作一比較 並提出相關法律經濟學文獻
詳情可見http://datas.ncl.edu.tw/theabs/1/
其論文指導教授 朱敬一博士 與李念祖律師有合著
基本人權 一書 也有談論許多 法律經濟學
: 例如刑 339(詐欺),342(背信) 之類.為甚麼不能折合詐欺金額為役期?
: 例如詐欺本刑外,超過 1000 萬以上,台幣每多 100 萬元則增一年有期徒刑之類
: 不然像劉偉傑此類經濟犯依現行法條最多判七年,如果脫產徹底根本拿他沒辦法
: 計算投資報酬率的話再怎看麼實在是本少利多的好勾當
: 如果換算成金額囚禁,我看就算經過十次大赦他也一輩子出不了牢房
制度設計時誘因機制的考量相當重要
但一般來說 以法律經濟學而言
對於處分犯罪者給予高額懲罰固然能達到某些嚇祖效果
但許多經濟犯罪 其可能對社會造成很大的負面效果
如掏空公司 掏空銀行 因此也會針對 可防止此事件
發生的相關人處以一定的注意責任
: 這時候再搭配認罪繳款減刑制度,就可以有效追回贓款減低受害人受害的程度
: 一些其他犯罪也可以如此處理
受害人補償制度是個有趣的問題
例如 被殺之人 或傷害至殘障 其無法獲得補償
且就誘因機制來說 若補償機制相當完備
反而會誘使受害者 平時疏於防範 依侍法律的補償
例如 公司平日稽核馬虎 疏於管理
: 重傷害或者殺人之類如果民事求償無法獲得滿足,則該人犯應服勞役
: 以勞役所得強制償付受害人!
: 不然一堆罪犯還要花納稅人的稅款去養,似乎不太合理才是!
: 這在法條的設立上會有甚麼樣的考量呢?
受刑人是否應服勞役 或有其人權也是有趣的問題
國際輿論就常批評中國大陸 以監獄受刑人製造商品來出口販賣
因此 受刑人的人權 在不同國家 不同經濟環境下
顯有不同的考量 一般說來 經濟較富裕之國家
其受刑人之人權 也較高
換句話說 就是人民有能力與意願富更多的錢來買 更精緻的司法制度
以上是一點法律經濟學的見解 僅供參考 歡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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