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營造業負責人不得兼職的立法目的為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營造業法》第28條
營造業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


請問這條文的目的是甚麼?

一個人不能身兼多職嗎?

還是為了採購法的防弊?


--

All Comments

Lydia avatarLydia2021-04-07
立法理由是認為要確立專業分工
Mia avatarMia2021-04-08
現行法 (92.02.07)立法理由:
為建立營造業專業分工原則,專業技術由專任工程人員
及工地主任負責,營造業負責人著眼於專職經營管理,
爰明定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
地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