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請問營造業負責人不得兼職的立法目的為 - 法律Jessica · 2021-04-04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營造業法》第28條 營造業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 請問這條文的目的是甚麼? 一個人不能身兼多職嗎? 還是為了採購法的防弊? -- 法律All CommentsLydia2021-04-07立法理由是認為要確立專業分工Mia2021-04-08現行法 (92.02.07)立法理由:為建立營造業專業分工原則,專業技術由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負責,營造業負責人著眼於專職經營管理,爰明定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Related Posts保險相關法律問題純車損民事與保險理賠警察逮捕罪犯間接造成的損害偵查庭證據有關親屬間土地買賣.金流問題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