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福利金預算可以依照公司不同事業體營利來分配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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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ie
at 2014-01-0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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敝廠因分布在兩地區,又因各自主要事業體不同(統一編號也不同),福委會欲將福利金以事業體營利來當作預算編配,此作法不知是否得宜?又因主導該預算編配之福委所任之事業體較為賺錢,他們想要以此多拿些預算,好為自己事業體人員謀福利,但相較不賺錢的事業體,員工繳相同的錢卻得不到應有的平等待遇(較不賺錢事業體人數佔多數),似乎有所不公,不知是否有相關法規可以明確說明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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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的回覆,又誠如我問題提及的,敝廠是屬於聯合福委會,福委會可以依照事業體的營收來分配福利金預算嗎?因為主導此方案之事業體員工數較少,但其福委人員卻佔多數,他們想以多數票決,強勢將此方案通過,使得小弟我所在的事業體呈現僧多粥少的情形,又與另一事業體比較,可發現繳交相同福利金,得到的回饋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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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所見,小弟我針對公司現況是可以進行申訴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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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arah
at 2014-01-08T23:45
一、雖然是同老闆公司,但為兩個不同事業單位主體,最主要是雇主的態度:(一)可以單獨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50人)(二)可以兩事業(以上)聯合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統一編號不同為兩事業單位?此方式對所屬企業員工較為公平,窮單位、人又較多,可以團結爭取權益)(三)同一個職工福利委員會不可有兩套標準,違反職工福利委員會公平普遍原則。 二、法規摘要:(一)職工福利金條例:1、第一條 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均應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2、第二條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依左列之規定: 一、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一五。 三、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五。 四、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二)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五 條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凡由總機構統一營業而不在同一地區者,應將依法提撥之福利金視所屬各單位職工人數統籌辦理福利事業。 (三)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5 條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為辦理福利事業之便利,得聯合組織職工福利委員會。其委員由參加之各單位依前二條規定辦理。 (四)僱用職工幾人以上之企業組織,須提撥職工福利金及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50人以上。查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均應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3月24日勞福1字第0920016167號令:「其他企業組織之範圍,為平時僱用職工在50人以上之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 (五)分公司是否應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可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 不一定。查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凡由總機構統一營業而不在同一地區者,應將依法提撥之福利金視所屬各單位職工人數統籌辦理福利事業。據此,分公司如屬資本額併總公司資本額者,可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職工福利事業;分公司如屬平時僱用職工在五十人以上之公司,而有獨立資本額者,可另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 (六)聯合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籌設(法令彙編P.4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三月十五日臺七十八勞福一字第○三八六九號函 一、有關不同隸屬之事業單位所籌設之聯合職工福利委員會,名稱可採並列     或由事業單位自行協調訂定。   二、有關聯合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之產生方式,請仍依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     規程第四條之規定辦理。   三、有關聯合職工福利委員會之事業單位之業務執行人,可由事業單位自行     協調擔任之。   四、有關聯合職工福利委員會代表工會(或勞工)之委員比例仍應不得少於     委員人數三分之二。  註: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現為「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 (七)疑問可洽當地管轄 ※※縣市政府勞工局福利促進科 祝你順利!!☺
2014-01-06 19:26:53 補充:
職工福利金合法公平及普遍有效原則辦理職工福利事業,不論臨時工、工讀生、外勞,資深資淺、是男是女、職位高低、、等,都一視同仁,違反法令規定無效,申訴政府勞工局福利促進科。
例如: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勞福一字第○九三○○○六八○二號函
查依職工福利金條例及其附屬法規立法意旨,係本自助互助原則,由事業單位及受僱職工共同提撥福利金,推派代表組織職工福利委員會,本合法公平及普遍有效原則辦理職工福利事業。據此,本案臨時工應依前開條例自薪津內扣繳職工福利金,並公平享有各項福利措施。
2014-01-07 17:25:55 補充:
同事之間心平氣和坐下來談,
福委會事務參與是義務,
每個人都同樣是職工何必欺負弱勢,
有損害或違反法令規定,遭申訴該等負責人須負賠償責任,何必!
還有需要不嫌棄可用信箱,
這裡不是專業法令諮詢或勞工、勞檢主管機關,參考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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