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搬進來一個月不到,房東附的中古洗衣機就因為零件老化壞掉了。
通知房東以後,房東先是叫我們嘗試各種方式解決,
之後叫我們自己找人來修,等到修好之後卻不願意付維修的費用。
我想請問一下,租房子付的家電正常使用情況下壞掉了,到底該由誰負責維修?
以前的經驗是房東都會負責修好,但是這個房東的意思是,他只負責房子結構本體,
家具家電等等只是方便我們使用,他不負責維修。
上網搜尋了一下,大多的狀況都是說房東要負責,可是真的有法律規定的效力嗎?
看到有這樣解釋民法第429條→
一般而言,如果房東是出租附有家具的房子,房屋在房客的「正常使用」下,因日久耗損
而有損壞或不能使用時,依據民法第429條,除有在契約中規定由房客負責外,
依法是由房東負責修繕,但當事人雙方也可約定,由房客來負責修繕義務,
甚至可約定哪種情況由房東負責,哪種情況由房客負責;
無論採用何種方式,只要訂約時雙方明確約定即可。
但是我打電話到免費法律諮詢詢問,他又說房東的責任只有房子本體而已,家電配件部分
以使用者付費的原則,房客要自行負責維修等等事宜。
房東附的東西老舊,那也只是房東的良心問題,並沒有法律上的責任。
我們的契約上並沒有特別明訂這些項目。到底以上兩種說法,哪一種才是對的呢?
我可以跟房東要回來這筆維修費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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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房東以後,房東先是叫我們嘗試各種方式解決,
之後叫我們自己找人來修,等到修好之後卻不願意付維修的費用。
我想請問一下,租房子付的家電正常使用情況下壞掉了,到底該由誰負責維修?
以前的經驗是房東都會負責修好,但是這個房東的意思是,他只負責房子結構本體,
家具家電等等只是方便我們使用,他不負責維修。
上網搜尋了一下,大多的狀況都是說房東要負責,可是真的有法律規定的效力嗎?
看到有這樣解釋民法第429條→
一般而言,如果房東是出租附有家具的房子,房屋在房客的「正常使用」下,因日久耗損
而有損壞或不能使用時,依據民法第429條,除有在契約中規定由房客負責外,
依法是由房東負責修繕,但當事人雙方也可約定,由房客來負責修繕義務,
甚至可約定哪種情況由房東負責,哪種情況由房客負責;
無論採用何種方式,只要訂約時雙方明確約定即可。
但是我打電話到免費法律諮詢詢問,他又說房東的責任只有房子本體而已,家電配件部分
以使用者付費的原則,房客要自行負責維修等等事宜。
房東附的東西老舊,那也只是房東的良心問題,並沒有法律上的責任。
我們的契約上並沒有特別明訂這些項目。到底以上兩種說法,哪一種才是對的呢?
我可以跟房東要回來這筆維修費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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