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的姑姑為了減稅於民國92年~民國100年在稅捐處將我的妹妹做出撫養的動作而我於民國92年~民國96年做出撫養的動作問題是我跟我妹妹並沒有讓我姑姑撫養而是他在十多年前跟我父親要我與妹妹的身份證號說是要減稅但是並沒有說明這就是要撫養的意思請問第一個問題是要怎樣才能要求對方惕除我跟妹妹在他名下撫養的動作?有相關的法律嗎?第二個問題是姑姑這樣做是否涉及詐欺罪以及偽造文書等刑法法律?可否提起告訴?
請問稅法以及刑法的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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