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樣算是肇事逃逸嗎 - 法律
By Steve
at 2019-07-01T21:45
at 2019-07-01T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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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ulingking (e)》之銘言:
: 我老弟今天騎機車回住處途中
: 忽然路邊有個女生
: 從路旁丟東西到路中間
: 然後老弟的機車就直接壓過去了
: 老弟當下似乎也沒停下
: 只有罵髒話 "三小 什麼東西"
: 但是老弟後來想想
: 會不會是手機?
107年度台上字第4731號
(二)、又刑法第185條之4罪之成立,在客觀上須行為人有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肇事,且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行為,在主觀上則須行
為人對致人死傷之事實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擅自逃離肇事
現場,為其要件。此所謂「認識」並不以行為人明知為必要
,祇須行為人可預見致人死傷之結果,即足當之。本件原審
經勘驗卷附案發時地之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上訴人騎乘機
車自被害人左後方超越,被害人隨即人車倒地,當時左右兩
側均無其他車輛。而2 車撞擊之力道甚大,以致被害人遭撞
擊後,旋即人車倒地。雖因監視器角度及距離等因素,未見
上訴人於撞擊後,有無如被害人於偵查中所述:「撞完後對
方車子差點要倒,但瞬間把車身壓回來就騎走之動作。」一
節。惟機車騎士並無車體遮蔽而與外界阻隔情形,縱頭戴安
全帽,以雙方機車碰撞所生之車體震動及倒地聲響,上訴人
主觀上理當有所察覺;且機車因擦撞而倒地,機車騎士極有
可能受有輕重不等之傷勢,客觀上亦可預期其肇事行為極有
可能致對方駕駛受傷,然上訴人竟未停車查看或詢問,仍繼
續往前行駛,足認上訴人應可預見肇事致對方駕駛或乘客受
傷之可能。又上訴人於案發當日經送至新竹馬偕醫院就醫,
經抽血檢驗結果,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值達259.1mg/dl(
換算為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25% ),雖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
程度,惟其於本案事故發生後,仍續行駛至新竹市○○○路
00號前,因與另名騎士陸怡靜所騎之機車發生碰撞,倒地受
傷送醫救治。則上訴人於本件肇事致被害人人車倒地後,猶
能控制行車方向而續行駕駛,且於警詢時亦知其與陸怡靜之
交通事故係雙方車頭碰撞,可見上訴人於本件案發時,對於
外界事物尚有相當之知覺及判斷能力,當可查覺撞擊被害人
機車導致人車倒地,是上訴人所辯其已呈酒醉狀態,對身邊
事物之觀察及注意能力均較低,不知有撞倒被害人機車致其
受傷,並無肇事逃逸之犯意云云,核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等旨。原判決據此認定上訴人對於被害人受傷,有所認識,
核屬其採證、認事職權之行使,不容任意指為違法。
: 如果是手機
: 那老弟是否該賠?
: 老弟看到東西到壓過去
: 大概1~2秒
: 然後老弟罵髒話
: 是否可能會被告呢
: 不好意思不太懂法律
: 還請知道的高手幫忙謝謝..
--
: 我老弟今天騎機車回住處途中
: 忽然路邊有個女生
: 從路旁丟東西到路中間
: 然後老弟的機車就直接壓過去了
: 老弟當下似乎也沒停下
: 只有罵髒話 "三小 什麼東西"
: 但是老弟後來想想
: 會不會是手機?
107年度台上字第4731號
(二)、又刑法第185條之4罪之成立,在客觀上須行為人有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肇事,且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行為,在主觀上則須行
為人對致人死傷之事實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擅自逃離肇事
現場,為其要件。此所謂「認識」並不以行為人明知為必要
,祇須行為人可預見致人死傷之結果,即足當之。本件原審
經勘驗卷附案發時地之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上訴人騎乘機
車自被害人左後方超越,被害人隨即人車倒地,當時左右兩
側均無其他車輛。而2 車撞擊之力道甚大,以致被害人遭撞
擊後,旋即人車倒地。雖因監視器角度及距離等因素,未見
上訴人於撞擊後,有無如被害人於偵查中所述:「撞完後對
方車子差點要倒,但瞬間把車身壓回來就騎走之動作。」一
節。惟機車騎士並無車體遮蔽而與外界阻隔情形,縱頭戴安
全帽,以雙方機車碰撞所生之車體震動及倒地聲響,上訴人
主觀上理當有所察覺;且機車因擦撞而倒地,機車騎士極有
可能受有輕重不等之傷勢,客觀上亦可預期其肇事行為極有
可能致對方駕駛受傷,然上訴人竟未停車查看或詢問,仍繼
續往前行駛,足認上訴人應可預見肇事致對方駕駛或乘客受
傷之可能。又上訴人於案發當日經送至新竹馬偕醫院就醫,
經抽血檢驗結果,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值達259.1mg/dl(
換算為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25% ),雖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
程度,惟其於本案事故發生後,仍續行駛至新竹市○○○路
00號前,因與另名騎士陸怡靜所騎之機車發生碰撞,倒地受
傷送醫救治。則上訴人於本件肇事致被害人人車倒地後,猶
能控制行車方向而續行駕駛,且於警詢時亦知其與陸怡靜之
交通事故係雙方車頭碰撞,可見上訴人於本件案發時,對於
外界事物尚有相當之知覺及判斷能力,當可查覺撞擊被害人
機車導致人車倒地,是上訴人所辯其已呈酒醉狀態,對身邊
事物之觀察及注意能力均較低,不知有撞倒被害人機車致其
受傷,並無肇事逃逸之犯意云云,核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等旨。原判決據此認定上訴人對於被害人受傷,有所認識,
核屬其採證、認事職權之行使,不容任意指為違法。
: 如果是手機
: 那老弟是否該賠?
: 老弟看到東西到壓過去
: 大概1~2秒
: 然後老弟罵髒話
: 是否可能會被告呢
: 不好意思不太懂法律
: 還請知道的高手幫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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