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種強迫員工簽保密協定書是否違法有效?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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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到一家做充電器&轉換器的聞棋企業公司台南上班擔任業務人員,幾周後他們要求我簽保密協定,內容約定我一旦離開公司後,不可到相關同行同業上班,違約將被告罰款100萬元,可是我還沒滿試用期3個月,請問這種強迫員工簽保密協定書是否違法有效?我質疑那我以後的就業機會豈不是被限制住了,難到勞保局公平會或政府相關單位不能制定一個標準範本同時考慮到雙方的權利問題來訂定內容,而不是任由資方宰割勞方毫無保障?...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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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zel avatarHazel2010-08-19
首先,我必須要反駁上面那位仁兄的回答。保密協定是指在職期間不得有洩漏營業秘密之事,或離開公司不得有任何損及公司之事宜。離開公司後不得到相關同行業上班是屬競業禁止條款。這兩個所定義以及要保護的標的是不盡相同。問題提到違約被罰款100萬元,我要告訴你,你不用擔心這個條款。競業禁止約定,必須符合四大原則,即雇主須有可期待受保護的利益,才可要求勞工簽署競業禁止條款;而勞工其職務或工作有接觸到營業上秘密時,才有
Agatha avatarAgatha2010-08-20
簽保密協定,內容約定勞方一旦離開公司後,不可到相關同行同業上班,違約將被告賠償100萬元,沒有違法爭議,因為資方未必有「強迫」員工簽保密協定書的事實,換言之,你可以選擇「拒簽離職」資方採取此一動作,是有受到商業機密保護法律保障的(過去講的「旋轉門」商業機密保護條款包括,你在職期間公司教育你的產品(商品)知識,行銷技術、你是領公司薪水去開發的客戶資料、獲得增進的充電器&轉換器的智慧這些你若轉移給同行同業當然有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