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關於不遵守社區規約的住戶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這是該位住戶的「違規」停車現場照片

http://imgur.com/kfekOw9


然後在我們的規約裡則是有這樣的條文
今年五月的區權會裡有做過修訂....
不過這次的主要修訂是增加有關重機車位的租借辦法....
(104 年 5 月 3 日第 17 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修定)
但車位管理是一直都有的條文....


第四條 車位管理
一、汽車
(一)車位不得堆放雜物及停放腳踏車、機車等。
(二)每一車位發給一張通行證。


看了許多的意見都有提到(包含之前的判決)

無法限定他要在自己的車位上停什麼...

但限定不能一位兩停似乎是合法的....
他現在的作法就是一位兩停,可以從這個方向著手嗎?

※ 引述《PandaTwo (小熊貓)》之銘言:
: 大家好....
: 我是我們社區管委會的委員之一...
: 我們社區的管委會是義務職,亦即是完全不支薪的...
: 我們社區大樓是有附停車位的...
: (住戶購買)
: 但管理歸約上有註明,停車位僅能停轎車...
: 不能停機車或是腳踏車...
: (有經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的同意)
: 後來為了因應重機的出現...
: 所以管委會有另行規劃出少部分的區域空間來讓住戶停重機...
: (以租用的方式,不做買斷販售)
: 以上的規約全都有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獲得出席的住戶同意
: (出席的比例有超過法定的開會人數)
: 如今卻有一名住戶
: 不願遵守「租用重機車位」的規則...
: 硬是要把他自己的重機停在他車位的旁邊(車位已經停了他的私家車)
: 並辯稱說車位是他買的,他自有權利在範圍內停他的車子....
: 且經過多次勸阻與溝通,仍舊我行我素...
: (他自己也曾有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上提出他要如此停車的訴求
: 但遭到參與的住戶投票反對)
: 管委會主委連同社區總幹事有對他的「多次」違規行為進行拍照...
: 並且在他的車上貼違規單,然後在電梯公告欄公告有違規情形....
: (並未指名是誰,而是說明有這樣的違規行為,希望住戶能不要違規)
: 但結果管委會卻反而遭到該住戶「去警察局控告說管委會此舉妨礙了他的名譽」
: (結果主委因此還上了警局進行筆錄,也上過法院....)
: (上法院時有一群委員一起去的,不過那時我剛好人在國外所以沒一起去法院)
: 後來經過協調後,有段時間這位住戶暫時沒有再違規...
: 但沒多久後卻又繼續....
: 管委會只能繼續貼違規單,繼續拍照蒐證...
: 但他甚至變本加厲,繼續去警察局告....
: 然後還不僅停重機,連腳踏車也停了.....
: 現在警察三不五時就來社區詢問....
: 主委三不五時要去警局....
: 大家都搞得很疲憊了....
: 不知道這樣的狀況,該做怎樣有效的處理?
: 我們是有打算請律師了....
: 但又擔心一旦真的訴訟,對社區和主委以及各委員間不是一件好是....
: 想請教在真走上法院之前,還有什麼法律方式可以行動呢?
: 謝謝大家....

--

All Comments

Ursula avatarUrsula2015-09-04
判決說可以一位兩停啊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5-09-05
限制別人所有權,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怎麼說合法?
Ivy avatarIvy2015-09-07
奇怪,買或租一個位子,不妨礙他人及公共安全下
Ethan avatarEthan2015-09-10
我要怎用關你何事?管理費有繳就好啦
即日起你進家門,要左腳先進去,否則處一千元罰緩
Madame avatarMadame2015-09-10
找律師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5-09-12
先說說你們這樣規定的理由吧..
Sarah avatarSarah2015-09-13
請律師..輸了你要自掏腰包付律師費嗎?這跟住戶公共利益
Harry avatarHarry2015-09-17
顯然沒什麼關係...可別拿管理費來繳...
Olga avatarOlga2015-09-21
已經是10年以上的社區了,規約也是當年就訂定的,只是
因應一些現狀的改變做些調整,並在區權會上經住戶同意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5-09-25
所以,最初為何那樣定我不知道,我只知道,現在這件事
就是有不少住戶反應,所以才會拿到區權會討會,才會修訂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5-09-28
重機的車位辦法.....管委會也不是沒事找事硬要找麻煩
Madame avatarMadame2015-10-01
另外這個判決似乎有提到「不能一位雙停」....
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560號民事判決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5-10-03
請法律顧問吧~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5-10-05
原po這個三審最高法院98台上677號判決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5-10-09
雖然沒有提及一位雙停(本案情形是機車停放在汽車車位),
不過法院似乎在經區分所有權人決議通過有效的規約,未違
反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前提是尊重其規約所訂定的管理方式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5-10-11
其實理由不會不充分吧,區分所有權人訂定的規約如果有效
,在有限的空間訂定管理方式沒有什麼不對,不然對租用重
機停車位的住戶應該也不太公平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5-10-16
規約是有效的前提,該管理委員會是可以先行提報主管機關
依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以罰鍰
Xanthe avatarXanthe2015-10-16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第4款= =不過前提要你們規
約有訂立違反規約的處罰方式才有效
Mia avatarMia2015-10-17
不過細節還是要去請教律師才是上策
Ida avatarIda2015-10-18
買或租一個位子,就會在合理限度內有使用收益之權
看不出來位子就這麼大,對於租重機或其他人有什麼不公平
Harry avatarHarry2015-10-23
請問我不能放兩臺小孩的玩具車在停車格內嗎?
Olga avatarOlga2015-10-25
這種規約基本上是限制所有權而無法律上之原因
Dinah avatarDinah2015-10-27
他這樣停也沒礙著其他人, 其他住戶反對的原因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