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關於申請低收入戶的資格??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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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ucy
at 2014-02-1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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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父親車禍目前是呈現植物人的狀態,也已申請到殘障證明了!
目前家裡只有我一人在工作姐姐在家照顧父親
父母在小孩成年時離婚的但是仍住在一起
想請問若以父親名義申請低收入戶那我母親會列入計算內嗎?
謝謝~~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Vanessa avatar
By Vanessa
at 2014-02-19T09:41
若以父親名義申請低收入戶那我母親會列入計算內嗎?
不會,母親已經離婚不屬於該家庭,姐姐(5-3-4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也不算在內。
相關法規:
第 5 條
第四條第一項及前條所定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
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之申請人,應由同一戶籍具行為能力之人代表之。但情形特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
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五、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六、在學領有公費。
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八、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九、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
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前項第九款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處理原則,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申請人對第三項第四款及第九款未履行扶養義務者,請求給付扶養費。
第 5-1 條
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
一、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已就業者,依序核算:
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
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
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
算。
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
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二)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
定失業者或五十五歲以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媒介工作三次以上未
媒合成功、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全日制職業訓練,其失業或參加職
業訓練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
津貼,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但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
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參加建教合作計畫所領取之職業技能訓練生
活津貼不予列計。
二、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
三、其他收入:前二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二及第一目之三工作收入之計算,原住民應依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公布之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按一般民眾主要工作所得與原住民主要工作所得之比例核算。但核算結果未達基本工資者,依基本工資核算。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二、第一目之三及第二目工作收入之計算,十六歲以上未滿二十歲或六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依其核算收入百分之七十計算;身心障礙者,依其核算收入百分之五十五計算。
第一項第三款收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
申請人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之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予訪查;其有虛偽不實之情形者,除撤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外,並應以書面限期命其返還已領之補助。
第 5-2 條
下列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
一、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二、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
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
四、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五、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六、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
七、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土地之認定標準,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本法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第 5-3 條
本法所稱有工作能力,指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
者:
一、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
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三、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四、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
Selena avatar
By Selena
at 2014-02-20T12:06
1~~~依社會救助法規定~~~
已離婚配偶~~~不列入計算,
但由於103年申請補助,以101年家庭收入計算,
若101年之後才離婚,會列入計算。
2~~~姐姐(身心障礙者子女)會列入應計算人口(不是~~不用列入計算人口),
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要核定收入,
必須於申請時,主張姐姐是【照顧特定身心障礙者】(植物人,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姐姐才能免核定工作收入
2014-02-20 10:37:37 補充:
另外~~你父親如果已滿65歲~~
等你父親通過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http://www.society.taichung.gov.tw/sectio
或老人生活補助
http://www.society.taichung.gov.tw/section/index-1...
姐姐照顧父親~~~可以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http://www.society.taichung.gov.tw/section/index-1...
Ingrid avatar
By Ingrid
at 2014-02-22T04:55
更清楚的解答,可直接請教公所,祝您順心。
若有車禍相關疑問,歡迎來電免費諮詢:03-2811995陳先生
Madame avatar
By Madame
at 2014-02-18T18:54
想請問若以父親名義申請低收入戶那我母親會列入計算內嗎?
應該無法申請
因為你父親還有小孩及老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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