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子乾為什麼不告業務過失傷害?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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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韓國首爾中央地區法院第四十八民事庭去年八月二十七日做出一審判決,判決書中明確指出:「有可能是由於原告(郭子乾)在意外發生後,立刻將電熱水壺摔到地上,而使電熱水壺摔壞。」藝人郭子乾:「他們判決書裡面說我是故意燙傷自己來誣陷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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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ithe avatarFaithe2014-02-18
袁大大發生地在韓國請引用韓國刑法與民法不能以中華民國刑法來處理不管誰對誰錯都一樣...Show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