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大家幫我看看我的民法擬答 - 法律
By Jessica
at 2015-04-16T17:20
at 2015-04-16T17:20
Table of Contents
因為是第一次PO法律相關問題的文
不知道PO在這兒是否正確
想請各位幫忙檢視我的解題架構
我對民法實力題的解題架構還不甚熟悉
麻煩大家給我一些建議 批評指教
感激不盡!!!!!
題目如下
某甲剛考上駕駛執照,即至乙經營的中古汽車行購車,中意某年度福特
千里馬,價金十萬元。甲懷疑該車曾發生車禍,店員丙表示卻無其事,甲即付
款取車。三日後,甲的友人詳加檢查,發現該車卻曾嚴重肇事,甲即開車至乙
處,表示撤銷買賣契約,請求返還十萬元,已表示不知丙的不實陳述,拒不返
還。試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我的解題如下
一、甲可依民法第92條第1條撤銷與乙的意思表示,買賣契約即不成立。
1.甲發現其購買的車為肇事車後,把車開至乙處,表示撤銷此買賣契約,並請
求返還十萬元。因甲受有十萬元損害,乙受十萬元之利益。
2.丙使甲陷於錯誤而為意思表示,為詐欺行為,分述要件如下:
(1)甲懷疑該車曾發生車禍,店員丙卻表示若無其事,為不實回答。符合詐欺行
為。
(2)因丙表示該車不曾肇事,而甲進而付款取車,亦是丙的詐欺行為使甲陷於錯
誤及為意思表示有因果關係。
(3)丙希望甲不知其購買的車為事故車,有詐欺的故意。
(4)此題屬於第三人詐欺,相對人為乙,而第三人為丙。因乙是丙的雇主,在此
情形下,構成民法第92條第1項但書的例外,店員丙為老闆乙的履行輔助人,因
此丙的故意詐欺,就是乙的故意詐欺,此時回到第92條前項,甲因被詐欺而為
意思表示,可以撤銷其意思表示。
3.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
其意思表示。因甲受店員丙的詐欺,故甲可撤銷與乙之買賣契約。
4.甲和乙的買賣契約撤銷後法律效果
(1)依據民法第114條第1項:法律行為經撤銷後,視為自始無效。
(2)撤銷買賣契約後,法律上原因不復存在。
二、甲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向乙要求返還十萬元價金。
(1)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
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2)因甲和乙的買賣契約,經甲撤銷後,視為自始無效,已無法律上原因。此時
甲受有損害,乙受有利益。故乙應返還十萬元價金予甲。
三、依上所述,甲可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向乙請求十萬元價金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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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essica
at 2015-04-20T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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