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學法的人回應我的錯誤觀念 - 法律
By Todd Johnson
at 2014-09-24T13:29
at 2014-09-24T13:29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o311859 (小歐)》之銘言:
: 小魯不是學法的 只是愛吃鬍鬚張
: 偶而會翻翻法條嘴砲一下 腦袋裡有許多錯誤的法律觀念
: 請各位大德先進 能夠不吝惜的給教育一下
: 小魯必定會感激涕零的流一流口水 繼續吃滷肉飯
老實說不知道你發這段是什麼用意......
: --------------------------------------
: 一、刑法質疑
: (一)、略論刑法法益層次
: 如果從上述刑法條文可見得,殺人之預備犯(217II),有殺人的意圖、準備即可處刑,
: 而毀損他人物品、權利則需要有既定的毀損事實才可做為處刑的依據(352~356),
: 但關於國父遺像(160II)則除須有毀損事實外,仍要有侮辱意圖才可處刑。
這邊開始就錯了...
不過先寫在前面也好。建議先搞懂什麼是"故意","意圖","動機"
殺人罪的預備犯,是需具備殺人之"故意"。
: 若單純從刑法條文來推論刑法之法益輕重,則三者之間生命的法益最重要,
: 其次是他人物品或權利,最末是國父遺像。
這邊也錯了。
法益不是這樣看的,
殺人罪無疑是生命法益,毀損罪屬財產法益。
而污辱國父遺像罪在妨害秩序罪章,當屬國家法益。
三種法益孰輕孰重,一望可知。
閣下似乎從法條之構成要件去推論法益之輕重,洵屬無據,委不可採。
: 若由此來說國父遺像的重要性不如法條所列舉的物品。
: 但刑法第160條第二項又說,[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
: 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
: 是否可以說,刑法在提示要尊重國父及其遺像,如有毀損且意圖汙辱的時候要接受處罰。
: 但為了避免意外毀損而導致的過度處分(如鈔票的損壞),而加上了[意圖]二字,
: 但也因此導致,從法益的觀點上來看,國父遺像的法益不如刑法所列之他人物品。
: 也即是說,此一條文在保障人民意外毀損鈔卷等國父肖像相關物品的同時,
: 也亦從法條文字上貶損了國父及其遺像之法益。
以上這段前面大前提已錯,不須另外說明。
財產法益在以上三者順位肯定是最後的。
: (二)、刑法如犯刑法該如何論處?
: 我想探討的是
: 刑法第160條第二項是否有觸犯刑法第160條第二項的可能?
: 若刑法第160條第二項有觸犯刑法第160條第二項,則該如何論處刑法?
: (三)、刑法如何補足?
: 1.160II如刪除則失去處理侮辱國父並毀損肖像的法源
: 2.如果刪除[意圖]二字,則傷毀鈔劵即是犯法
: 3.如維持原法條,則刑法第160條第二項似有觸犯刑法第160條第二項的可能
: 4.無解
相信到這邊你已經看懂了。
: ---------------------------------------------------------
: 二、憲法質疑
: 相關法條:
: 第五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 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第一百十九條 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制度,以法律定之。
: 第一百二十條 西藏自治制度,應予以保障。
: 從憲法第5條與第7條可見得,憲法主張各民族、種族一律平等,
: 但如觀察第119與第120條,憲法真的有平等對待西藏,蒙古嗎?
: 別說西藏蒙古現在管不到,所以就不予理會這些條文。之所以還要再看這些條文,
: 不是為了要再管理西藏或者蒙古,而是要找尋憲法裡面的立國精神,
: 如果憲法只是規範規範再規範,那有刑法和民法就好了,何必要有憲法?
: 從第119條可見憲法對蒙古的自治制度要以「法律定之」,
: 也就是說,要用法律來規定蒙古如何自治,但對西藏就不同了,
: 憲法第120條寫著「應予以保障」,完全沒有以法律定之的規範。
憲法是國家位階最高之根本大法。 是最抽象的基本概念。
因此需要其他法律去加以補充,否則整部憲法上萬條能看嗎?
至於你所謂119跟120,並不是憲法無聊要規範規範再規範。
而是屬於一種"提醒"立法者的用意。
雖已有憲法第五條跟第七條,
因西藏蒙古狀況特殊,因此特別明文指示立法者要更予以保障。
: 試想,蒙古族的民眾看到這部憲法,能相信這部憲法的第5條與第7條嗎?
: 為什麼西藏可以有法律保障,而蒙古卻要受到法律規範?
: 當然,立法時或許有許多的事情,或者有許多當時的考量,
: 但現今從憲法條文看來,這部憲法未必是平等的,
: 憲法本身的條文(第119條、第120條),涉嫌未遵守憲法的第5條與第7條,
: 也就是說憲法違反憲法,憲法違憲了。
以上已經說明完畢。
119,120屬"提醒"性質,並無違反5,7意旨。
: ---------------------------------------------------------
: 三、憲法漏洞
: 相關法條:
: 第一百四十一條 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
: 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 。
: 這條的漏洞在於「聯合國憲章」,聯合國憲章本就屬條約性質,
: 既然如此,已經有了尊重條約的字句,又何必加上「聯合國憲章」這五字?
請問這裡所指的條約是指我國與外國之條約,或是外國與外國之條約?
這樣應該很明白了。
: 為什麼我要說聯合國憲章是憲法的漏洞?因為聯合國憲章是非憲法所能管制的東西。
: 哪天聯合國憲章如有改變,變得不該尊重時,是否我們還要依照憲法繼續尊重?
: 甚至說,現在的聯合國消失了,變成中東恐怖組織成立聯合國,
: 也發布了一個聯合國憲章,試問這種聯合國憲章,是否要依法尊重?
請問這裡所指尊重是怎樣的尊重?
尊重跟遵守在閣下眼中是一樣的嗎?
: 更進一步來說,說更相關點的,自從中共被聯合國接受以後,
: 我國就無法將中共單純視為國內的叛亂組織,因為中共是聯合國的會員國,
: 我們尊重聯合國憲章的同時,難道可以不用尊重聯合國的會員國嗎?
: 所以我說,「聯合國憲章」是我國憲法的漏洞。
所以我說,"語文能力不足"是我國教育的漏洞。
: ---------------------------------------------------------
: 四、憲法的不安定性
看你洋洋灑灑寫那麼多,可是我還是不知道你想表達什麼...
你都對憲法裡的固有疆土不質疑了,底下一堆假設性提問有意義嗎?
反過來說,
若是你對憲法裡的固有疆土有所質疑,底下一堆假設性的提問有意義嗎?
至於你質不質疑我就不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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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魯不是學法的 只是愛吃鬍鬚張
: 偶而會翻翻法條嘴砲一下 腦袋裡有許多錯誤的法律觀念
: 請各位大德先進 能夠不吝惜的給教育一下
: 小魯必定會感激涕零的流一流口水 繼續吃滷肉飯
老實說不知道你發這段是什麼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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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法質疑
: (一)、略論刑法法益層次
: 如果從上述刑法條文可見得,殺人之預備犯(217II),有殺人的意圖、準備即可處刑,
: 而毀損他人物品、權利則需要有既定的毀損事實才可做為處刑的依據(352~356),
: 但關於國父遺像(160II)則除須有毀損事實外,仍要有侮辱意圖才可處刑。
這邊開始就錯了...
不過先寫在前面也好。建議先搞懂什麼是"故意","意圖","動機"
殺人罪的預備犯,是需具備殺人之"故意"。
: 若單純從刑法條文來推論刑法之法益輕重,則三者之間生命的法益最重要,
: 其次是他人物品或權利,最末是國父遺像。
這邊也錯了。
法益不是這樣看的,
殺人罪無疑是生命法益,毀損罪屬財產法益。
而污辱國父遺像罪在妨害秩序罪章,當屬國家法益。
三種法益孰輕孰重,一望可知。
閣下似乎從法條之構成要件去推論法益之輕重,洵屬無據,委不可採。
: 若由此來說國父遺像的重要性不如法條所列舉的物品。
: 但刑法第160條第二項又說,[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
: 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
: 是否可以說,刑法在提示要尊重國父及其遺像,如有毀損且意圖汙辱的時候要接受處罰。
: 但為了避免意外毀損而導致的過度處分(如鈔票的損壞),而加上了[意圖]二字,
: 但也因此導致,從法益的觀點上來看,國父遺像的法益不如刑法所列之他人物品。
: 也即是說,此一條文在保障人民意外毀損鈔卷等國父肖像相關物品的同時,
: 也亦從法條文字上貶損了國父及其遺像之法益。
以上這段前面大前提已錯,不須另外說明。
財產法益在以上三者順位肯定是最後的。
: (二)、刑法如犯刑法該如何論處?
: 我想探討的是
: 刑法第160條第二項是否有觸犯刑法第160條第二項的可能?
: 若刑法第160條第二項有觸犯刑法第160條第二項,則該如何論處刑法?
: (三)、刑法如何補足?
: 1.160II如刪除則失去處理侮辱國父並毀損肖像的法源
: 2.如果刪除[意圖]二字,則傷毀鈔劵即是犯法
: 3.如維持原法條,則刑法第160條第二項似有觸犯刑法第160條第二項的可能
: 4.無解
相信到這邊你已經看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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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憲法質疑
: 相關法條:
: 第五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 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第一百十九條 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制度,以法律定之。
: 第一百二十條 西藏自治制度,應予以保障。
: 從憲法第5條與第7條可見得,憲法主張各民族、種族一律平等,
: 但如觀察第119與第120條,憲法真的有平等對待西藏,蒙古嗎?
: 別說西藏蒙古現在管不到,所以就不予理會這些條文。之所以還要再看這些條文,
: 不是為了要再管理西藏或者蒙古,而是要找尋憲法裡面的立國精神,
: 如果憲法只是規範規範再規範,那有刑法和民法就好了,何必要有憲法?
: 從第119條可見憲法對蒙古的自治制度要以「法律定之」,
: 也就是說,要用法律來規定蒙古如何自治,但對西藏就不同了,
: 憲法第120條寫著「應予以保障」,完全沒有以法律定之的規範。
憲法是國家位階最高之根本大法。 是最抽象的基本概念。
因此需要其他法律去加以補充,否則整部憲法上萬條能看嗎?
至於你所謂119跟120,並不是憲法無聊要規範規範再規範。
而是屬於一種"提醒"立法者的用意。
雖已有憲法第五條跟第七條,
因西藏蒙古狀況特殊,因此特別明文指示立法者要更予以保障。
: 試想,蒙古族的民眾看到這部憲法,能相信這部憲法的第5條與第7條嗎?
: 為什麼西藏可以有法律保障,而蒙古卻要受到法律規範?
: 當然,立法時或許有許多的事情,或者有許多當時的考量,
: 但現今從憲法條文看來,這部憲法未必是平等的,
: 憲法本身的條文(第119條、第120條),涉嫌未遵守憲法的第5條與第7條,
: 也就是說憲法違反憲法,憲法違憲了。
以上已經說明完畢。
119,120屬"提醒"性質,並無違反5,7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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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憲法漏洞
: 相關法條:
: 第一百四十一條 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
: 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 。
: 這條的漏洞在於「聯合國憲章」,聯合國憲章本就屬條約性質,
: 既然如此,已經有了尊重條約的字句,又何必加上「聯合國憲章」這五字?
請問這裡所指的條約是指我國與外國之條約,或是外國與外國之條約?
這樣應該很明白了。
: 為什麼我要說聯合國憲章是憲法的漏洞?因為聯合國憲章是非憲法所能管制的東西。
: 哪天聯合國憲章如有改變,變得不該尊重時,是否我們還要依照憲法繼續尊重?
: 甚至說,現在的聯合國消失了,變成中東恐怖組織成立聯合國,
: 也發布了一個聯合國憲章,試問這種聯合國憲章,是否要依法尊重?
請問這裡所指尊重是怎樣的尊重?
尊重跟遵守在閣下眼中是一樣的嗎?
: 更進一步來說,說更相關點的,自從中共被聯合國接受以後,
: 我國就無法將中共單純視為國內的叛亂組織,因為中共是聯合國的會員國,
: 我們尊重聯合國憲章的同時,難道可以不用尊重聯合國的會員國嗎?
: 所以我說,「聯合國憲章」是我國憲法的漏洞。
所以我說,"語文能力不足"是我國教育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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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憲法的不安定性
看你洋洋灑灑寫那麼多,可是我還是不知道你想表達什麼...
你都對憲法裡的固有疆土不質疑了,底下一堆假設性提問有意義嗎?
反過來說,
若是你對憲法裡的固有疆土有所質疑,底下一堆假設性的提問有意義嗎?
至於你質不質疑我就不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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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Hedwig
at 2014-09-25T12:31
at 2014-09-25T12:31
By Robert
at 2014-09-27T10:17
at 2014-09-27T10:17
By Ophelia
at 2014-09-30T11:20
at 2014-09-30T11:20
By Rae
at 2014-10-04T00:09
at 2014-10-04T00:09
By Gary
at 2014-10-05T07:16
at 2014-10-05T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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