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幫忙~人事問題,勞基法與非自願離職證明問題 - 法律
By Kyle
at 2015-01-13T00:00
at 2015-01-1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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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家,,
我剛任職公司人事不久遇到以下問題,懇請了解人事的人給我一些解答,打電話是勞工局都是模糊帶過叫我去看勞基法,說勞資雙方私下先協調,就是不能協調且看了還有疑問才打電話問阿......
公司員工離職認為自己無法勝任工作,壓力太大,所以以勞基法第十一條"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條例要求公司給他資遣,但堅持要求要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請問這樣合理嗎?勞基法第十一條不是用在雇主對勞工嗎??員工也可以依這一條要求公司資遣他??? 重點是他的主管並沒有要他走,這樣是算他自己離職的吧...不是應該只能開立離職證明或在職證明給他嗎??
還有此員工已告知人事要離職,我通知他主管,但他的主管說他不受理要我不要理他,這樣可以嗎??這2個人都很情緒化..根本都無法溝通,而且我記得只要員工有再符合時間前提出,就可被認定生效不是嗎??
我希望雙方可以溝通...但也不想此事一直僵在這,所以想請了解人事與勞基法給予正確作法,我不想隨便導致自己違反規定!
請大家幫忙...感謝!!
已更新項目:
在請問一下,這員工任職未滿一年,他主要是想拿非自願離職證明,但我想知道的是員工可以用勞基法第十一條"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條例要求公司給他非自願離職證明嗎???
此條例不是用在雇主對勞工嗎???員工可以反用這條來要求公司給他離職?? ...給他非自願離職證明..這樣公司不就還要資遣通報嗎?
還有請問病假在發生後多少期限要辦理請假手續...這員工不上班也不告知要請假..等到要以曠職扣薪她就說他是生病要請病假..可是都超過一周了...公司可以不受理吧???
我剛任職公司人事不久遇到以下問題,懇請了解人事的人給我一些解答,打電話是勞工局都是模糊帶過叫我去看勞基法,說勞資雙方私下先協調,就是不能協調且看了還有疑問才打電話問阿......
公司員工離職認為自己無法勝任工作,壓力太大,所以以勞基法第十一條"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條例要求公司給他資遣,但堅持要求要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請問這樣合理嗎?勞基法第十一條不是用在雇主對勞工嗎??員工也可以依這一條要求公司資遣他??? 重點是他的主管並沒有要他走,這樣是算他自己離職的吧...不是應該只能開立離職證明或在職證明給他嗎??
還有此員工已告知人事要離職,我通知他主管,但他的主管說他不受理要我不要理他,這樣可以嗎??這2個人都很情緒化..根本都無法溝通,而且我記得只要員工有再符合時間前提出,就可被認定生效不是嗎??
我希望雙方可以溝通...但也不想此事一直僵在這,所以想請了解人事與勞基法給予正確作法,我不想隨便導致自己違反規定!
請大家幫忙...感謝!!
已更新項目:
在請問一下,這員工任職未滿一年,他主要是想拿非自願離職證明,但我想知道的是員工可以用勞基法第十一條"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條例要求公司給他非自願離職證明嗎???
此條例不是用在雇主對勞工嗎???員工可以反用這條來要求公司給他離職?? ...給他非自願離職證明..這樣公司不就還要資遣通報嗎?
還有請問病假在發生後多少期限要辦理請假手續...這員工不上班也不告知要請假..等到要以曠職扣薪她就說他是生病要請病假..可是都超過一周了...公司可以不受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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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rdy
at 2015-01-16T21:58
at 2015-01-16T21:58
勞動基準法:
第十一條:〈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勞工無過失,雇主卻不欲繼續雇用〉
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勞工違犯法律、工作規則、損耗設備原物料、洩密,雇主可以立即將勞工開除〉
第十三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禁止暨例外〉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以上是雇主在人事管理上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勞工須預告雇主始得終止契約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雇主侵權、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契約等,由勞工向雇主宣告解除契約〉
第十五條〈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不論有無理由,都可以向雇主提出離職〉
以上是勞工在人事管理上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六條:〈勞雇雙方都應遵守的「預告期間」〉
第十八條:〈勞工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第十九條:〈發給服務證明書之義務〉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法律規定雇主應發給「服務證明書」,未規定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
在服務證明書上,離職原因欄,照實填寫「離職原因」或依據「勞基法之條文」即可,是否屬非自願離職,由勞工行政機關、就業服務機關、勞保局認定或由法院裁定
人事部門是事業機構的專業輔助單位,提供雇主法律規定、制定或修訂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代理雇主監督與協助各部門執行人事管理,提供員工法規諮詢、居間協助員工與雇主協商有關人事業務〈類似內部申訴制度〉
勞工有權決定是否自願離職,雇主有權決定是否繼續僱用勞工,卻無權強制勞工繼續工作
部門主管是雇主的人事管理代理人,但只能執行雇主授權部分,不能違法
當員工與部門主管間不能達成協議時,員工得循人事部門管道,向雇主反映
所以,人事人員應先了解狀況,並告知欲離職員工「離職程序」,請其親自填寫「自願離職報告或自願離職專用表格」,並「通報」其主管。由人事人員將離職資料送請其主管簽註意見,就人事專業之立場簽報雇主〈參考部門主管意見、以往人事紀錄、當事人態度,建議雇主:予以慰留或同意員工離職〉,再依雇主「裁示」,照會其主管及當事人,依雇主裁示執行〈離職全部資料,須留存在該員工人事資料袋內〉
勞工請假規則:
第十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理由及ㄖ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員工請假,原則上須事前申請,經雇主核准後,始完成請假程序
請假時,未能適時提出有關證明文件,雇主可以先「暫準」,銷假上班時,立即將有效證明文件送交直屬部門,轉送人事部門併假單保存
未依規定程序請假,部門主管或人事人員應專案簽報雇主,雇主即可裁示「曠職」;勞工無法適時提出有效證明文件,人事人員應專案簽報雇主,雇主可以裁示「變更原核准假別」或裁示當ㄖ「曠職」
無正當理由,經雇主裁定曠職或假別,員工就無權要求雇主再變更
人事人員要注意「時效」,即時白紙黑字簽報,立即發布人事命令,留下私文書證據
By Edith
at 2015-01-14T05:36
at 2015-01-14T05:36
公司員工離職認為自己無法勝任工作,壓力太大,所以以勞基法第十一條"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條例要求公司給他資遣,但堅持要求要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請問這樣合理嗎?
不合理。
是他本人要去提【自願離職申請】的阿。
這樣是算他自己離職的吧...不是應該只能開立離職證明或在職證明給他嗎??
是的。
還有此員工已告知人事要離職,我通知他主管,但他的主管說他不受理要我不要理他,這樣可以嗎??
你可以請該員工去填寫【書面自願離職申請書】的阿。
還有請問病假在發生後多少期限要辦理請假手續...這員工不上班也不告知要請假..等到要以曠職扣薪她就說他是生病要請病假..可是都超過一周了...公司可以不受理吧???
是的。
事後請他【提出書面病假證明(口頭報告不算數)】,那貴公司在適狀況看要不要准假(公司不准假不犯法)。
By Skylar Davis
at 2015-01-15T16:42
at 2015-01-15T16:42
如你所知, 這一條是針對雇主, 員工要離職不能拿這條來要求資遣
你們公司應該有工作規則
找找請假及考勤相關規定
By Leila
at 2015-01-14T17:23
at 2015-01-14T17:23
假如超過兩三年 他這種說法就不成立 他能否勝任 要他的主管和一些對他工作了解的人來認定 不是她說了算 他就壓力太大 受不了 也要醫生開立證明才算
絕不事他說了算 他根本就是不想幹來想拿資遣費麻 公司沒要他走呀 幹嘛開非自願離職證明呢
員工提出離職 是員工滿三個月後一年之前 要提前十天 任職一年以上三年之前需要提前二十天
任職三年以上 需要三十日前通知
你就斟酌看看 請他寫出來要離職的文件 簽字後 你來辦理 不需要跟他情緒化語言 穿鞋子幹嘛跟光腳的計較呢
他白紙黑字寫出後 就百分之百是他不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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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篇文章是那裡違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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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5-01-12T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