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四項前段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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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六十二條 四項 前段

家父收到了這張罰單

而上網去查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卻無明確指示

查詢如下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修正)
第 62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
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
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
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
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
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
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
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
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
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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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六十二條 四項 前段 的意義為何

以及相關處分為何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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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than avatarEthan2009-06-06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09-06-08
可能還得吃上刑法185之4 肇事遺棄罪 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
Leila avatarLeila2009-06-09
被開單應該已經吃上了吧 畢竟是非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