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刑法的問題 - 恐嚇取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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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oiury (ss)》之銘言:
: 大家好
: 在下準備司法特考但非本科畢業
: 想請教一下一刑法問題
: 某甲偷乙車再回頭恐嚇乙不將車贖回將予以解體
: 請問甲該如何論罪??
: 補習班刑法老師最後結論是刑320為不罰之前行為
: 最後論以刑346之恐嚇罪
: 而另一開課老師則是認為320之竊盜行為不為必然之行為
: 不應為不罰之前行為
: 應與346論以數罪併罰
: 麻煩請各位本科大大幫忙解說一下
: 感激不盡
其實二說都有自己道理,考試的時候可以併陳,採自己看的爽的那說。

舉例而言,就本案略式答題如下:

一、甲竊取乙車之行為,可能成立竊盜罪

  構成要件略,違法性即有責性討論略。(自己函攝)

  故甲成立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甲以乙之車恐嚇乙交付財物之行為可能成立恐嚇取財罪
  
  構成要件略,違法性即有責性討論略。(自己函攝)

  故甲成立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

三、競合部分,應端是甲竊取乙之車時,係否為供日後恐嚇
  取財之用而有所差異,倘若甲係先竊取車後,才萌生恐
  赫取財之意圖,則應視為二行為,侵害數法益,應依刑
  法第50條之規定數罪併罰;反之,若甲竊乙之車係供
  恐嚇取財之用,則應屬數行為侵害單一法益,實務認應
  由後者重罪吸收前者輕罪,而僅論恐嚇取財罪即可。

四、故甲成立竊盜罪與恐嚇取財罪,且數罪併罰;或單獨成
  立恐嚇取財罪。

  ********以上答題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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嫂子 叫我鬍子就好了 _()
▃▄▅▄ 我會很有禮貌的 ( ﹎﹎ )
§ ● ● = =

◥◤) ψmroscar 斗╯
| | 三明書局-你所不知道的關二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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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0-08-02
是說這種時候就會覺得牽連犯真好用
Linda avatarLinda2010-08-07
牽連犯 連續犯都被廢除 不能寫
Eartha avatarEartha2010-08-09
我知道95年就廢了,只是在懷念而已XD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0-08-10
個人其實不贊同當初廢連續常業時順便連牽連一起廢,因其
Emma avatarEmma2010-08-14
忽略刑法原本各罪間的設計,為避免雙重評價,是需要牽連犯
George avatarGeorge2010-08-16
的法理的
Kumar avatarKumar2010-08-21
更正一下,是某些罪名間的設計\
Steve avatarSteve2010-08-24
結果發現這樣一搞一堆案件刑度直接往上跳,監獄塞爆,只好
開始擴張包括一罪的概念
Joseph avatarJoseph2010-08-24
你今年準備的怎樣?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0-08-25
(攤手苦笑)
Kyle avatarKyle2010-08-28
沒辦法啊 當我們當上主導者可以改回來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