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刑法今年五月修正後第283條聚眾鬥毆罪的問題? - 法律
By Harry
at 2019-11-21T05:39
at 2019-11-21T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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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法律本科生,如果措辭有誤還請包含。
想請問一下刑法今年五月修正後第283條聚眾鬥毆罪,既然後段的「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文字已經刪除,那麼下手實施傷害的人到底應該要如何論處?聚眾鬥毆罪不就是因為致人於死或重傷卻不確定是何人所為所以才有的規定嗎?刪了後段之後只剩前段的「在場助勢之人」得以論處,那下手傷害之人可不可以主張因為沒辦法認定致人於死或重傷之結果是自己所為而無法入罪?
以上,感謝回答
想請問一下刑法今年五月修正後第283條聚眾鬥毆罪,既然後段的「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文字已經刪除,那麼下手實施傷害的人到底應該要如何論處?聚眾鬥毆罪不就是因為致人於死或重傷卻不確定是何人所為所以才有的規定嗎?刪了後段之後只剩前段的「在場助勢之人」得以論處,那下手傷害之人可不可以主張因為沒辦法認定致人於死或重傷之結果是自己所為而無法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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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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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odd Johnson
at 2019-11-23T15:35
at 2019-11-23T15:35
(0231031制定)條文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1080510修正)條文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諸公的理由
一、聚眾鬥毆之在場助勢之人,若有事證足認其與實行傷害之行為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或有幫助行為,固可依正犯、共犯理論以傷害罪論處。惟若在場助勢之人與實行傷害之行為人間均無關係,且難以認定係幫助何人時,即應論以本罪。又在場助勢之人如有阻卻違法事由時,本可適用總則編關於阻卻違法之規定,爰刪除非出於正當防衛之要件。
二、在場助勢之行為,極易因群眾而擴大鬥毆之規模,造成對生命、身體更大之危害,而現今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發達,屢見鬥毆之現場,快速、輕易地聚集多數人到場助長聲勢之情形,除使生命、身體法益受嚴重侵害之危險外,更危及社會治安至鉅,為有效遏止聚眾鬥毆在場助勢之行為,爰提高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本罪係處罰單純在場助勢者,若其下手實行傷害行為,本應依其主觀犯意及行為結果論罪。是原條文後段關於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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