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OPOFMANOR (R皓)》之銘言:
: 假設今天有一家公司
: 雇主請受雇人研發一套軟體
: 那麼這套軟體的智慧財產權應是屬於誰的?
: 倘若是屬於雇主的 那麼如果受僱人私自使用 會觸犯什麼法條呢?
: 懇請各位大哥幫忙解答
智慧財產權名稱過於廣泛,若以智慧財產權屬於誰來說,雇主及受雇人都有
但你可以參考著作權法第十一及十二條
以第十一條為例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
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
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說得白話點,程式設計師為雇主員工(有上下隸屬關係),為公司撰寫一套程式
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設計師是著作人(擁有著作人格權),雇主擁有著作財產
權,換句話說,程式設計師縱然離職,也是該軟體的著作人,他可以將這項經
歷載於他的履歷或以其它公開方式大聲的說該軟體是我設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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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如果受雇人是臨時聘雇進行軟體研發,並不是公司員工(例如一種平行委託/外包
關係),適用著作權法第十二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
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
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說得白話點,舉例
你請一位SOHO族進行軟體研發,在沒有簽歸屬契約的前提下,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都歸該SOHO族所有,而對於該軟體你只有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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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設今天有一家公司
: 雇主請受雇人研發一套軟體
: 那麼這套軟體的智慧財產權應是屬於誰的?
: 倘若是屬於雇主的 那麼如果受僱人私自使用 會觸犯什麼法條呢?
: 懇請各位大哥幫忙解答
智慧財產權名稱過於廣泛,若以智慧財產權屬於誰來說,雇主及受雇人都有
但你可以參考著作權法第十一及十二條
以第十一條為例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
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
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說得白話點,程式設計師為雇主員工(有上下隸屬關係),為公司撰寫一套程式
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設計師是著作人(擁有著作人格權),雇主擁有著作財產
權,換句話說,程式設計師縱然離職,也是該軟體的著作人,他可以將這項經
歷載於他的履歷或以其它公開方式大聲的說該軟體是我設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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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如果受雇人是臨時聘雇進行軟體研發,並不是公司員工(例如一種平行委託/外包
關係),適用著作權法第十二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
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
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說得白話點,舉例
你請一位SOHO族進行軟體研發,在沒有簽歸屬契約的前提下,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都歸該SOHO族所有,而對於該軟體你只有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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