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案情說明如下:1.主角是一位慈善機構的負責人2.這位負責人底下有一個隸屬團體是處理八七水災受災戶的團體(這是舉例)3.一些善心人士捐款到此團體是要給八七水災受災戶4.因為某些原因善款沒有完全發放出去部分善款也放了一段時間(放在銀行裡面)5.有一天此負責人底下隸屬的另一個團體急需週轉金於是沒有發放的這些善款暫時挪去做週轉金用問題:1.這樣的行為算是違法嗎?(將善款暫時做週轉金用)2.善款沒有私吞而是暫用但是還沒有將短缺的金額�
請教法律問題--這樣算是犯罪嗎?若是..是何罪名?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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