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產假前一個月就可以請? - 法律Sierra Rose · 2011-11-10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請問產假可以提前一個月請,是用本身的假先請,還是可以用產假就去請?我在國立公司上班,為什麼他說提前請要我先用本身的假先請呢?是不是,有誤解!想確認在打電話到公司詢問!法律All CommentsDaniel2011-11-10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民國99年05月04日修正)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Noah2011-11-13勞基法第五十條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員工需要了解,公司就產假天數、產假期間工資的發給等規定,都不得違反勞基法的規定。因為勞基法的各項規定係屬最低標準,雇主自行就勞動條件所訂的規定,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勞基法第五十條中,產假期間為八星期的Related Posts請問違規的標準是怎麼判定的............勞資權益考核過之前每天只給200元車馬費,合理嗎?立院三讀大型重機可上國道~怒車禍調解不成..後續之告訴問題"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要如何救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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