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法律達人~~精通勞資權益的法律人.. - 法律
By Susan
at 2014-07-15T00:00
at 2014-07-1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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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96年4月任職至今, 原本公司營業時間是週一到週五08:30~20:00 週六是08:30~12:30, 而我的上班時間是11:00~20:00(中班), 而公司因業務量縮減, 於102.10月起, 週六停止對外營業. 又因業務量急縮, 於103.6月起, 營業時間改為08:30~18:00 我原本是11:00上班, 公司要求我比照08:30上班, 我原本到此公司上班, 當初就是言明要上中班(11:00~20:00).. 在103年7月2日, 公司居然發了一張合議書給我, 上面寫~~ 我因為無法配合08:30上班, 要我在7月底前, 另覓新職, 若無法在7月底前得新職, 8月起的薪資改為時薪120元, 即週一到週五11:00~18:00, 就是一天7x120=840元. 原本週六停止上班, 公司已變向減薪, 現又已此奧步, 是否造成本人權益受損. 我該如何回應此~~ 合議書.., 或又該向何單位申訴, 又是以勞資法何條為宜.. 以上
PS: 此合議書純粹資方撰文, 未曾與我當面協議..
已更新項目:
>>> 這種不守法的,拿一筆,走人吧..
怎麼拿錢, 可以拿到多少...??
2 個已更新項目:
若資方確認改為時薪, 我可以直接走人, 還有預告離職時間的問題嗎..
PS: 此合議書純粹資方撰文, 未曾與我當面協議..
已更新項目:
>>> 這種不守法的,拿一筆,走人吧..
怎麼拿錢, 可以拿到多少...??
2 個已更新項目:
若資方確認改為時薪, 我可以直接走人, 還有預告離職時間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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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Olive
at 2014-07-15T19:22
at 2014-07-15T19:22
請馬上以存證信函發給公司。
內容大約:
對於貴公司何年何月何日單方所提合議書,
本人完全不同意內容。
如貴公司慾終止與本人勞動契約,
請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事先預告。
如貴公司未明確表達慾於何時終止與本人勞動契約,
將視為貴公司仍同意依原何年何月何日到職時雙方所協議之勞動條件,
上班時間為中班(11:00~20:00),
新資採月新制,
每月為底薪...+全勤...+...+...
請貴公司對於雙方原勞動契約內容之異動,
與本人協商並經本人簽名同意。
你們公司這招合議書算干...又貝...
是利用法律「不表示意見,視同默認」的淺規則來整勞工。
所以,
如果你放任他不表示意見,
自以為公司的規定違法,
到時上法院告他,
公司就會說,
他有擬新的契約規範(合議書)請你過目,
你簽了,正合他意,
不簽,7月31日時間到了你又不走,
8月1日還去公司上班,
一直等到9月領8月薪資時,
才發現公司以日薪計算,
這才去勞工局檢舉公司違反勞動契約,
要求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勞雇關係,
要公司給資遣費。
但是,
在勞基法第14條有但書,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法官問:公司在7月份是否有用合意書告知你...若無法在7月底前得新職, 8月起的薪資改為時薪120元...
你回答:有
不就印證你在7月就知道這件事,
一直拖到9月才主張終止勞雇關係,
這不就超過30天,
於法你就無權主張第14條終止勞雇關係要求資遣費。
另,
法官問:既然你在7月就知道...8月起的薪資改為時薪120元...你8月份為何還去上班?還一直做到9月份?這顯然不就表示你同意公司8月起的薪資改為時薪120元,不然一班人知道不合理,早就主張勞基法第14條...那會拖到9月份...
這就是為何我說這招合議書算干...又貝...
利用時間,營造對自己有利的條件,
別說這些法官是「恐龍法官」,
就算你來判,
也難保不會有人為了湖口而接受,
事後又反悔。
理想狀況就是用存證信函不同意該規定,
並要求依原約定,
你也可以在存證信函上加註,
貴公司8月份如未經本人同意,
逕自調整工作時間為...薪資為...,
於本人領取8月份薪資時知悉,
將依勞基法第14條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請求...。
另請注意,
不要以為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就不用告訴老闆要離職,
法規只是免除預告時間的規定,
離職還是要告知。
如:打電話請同仁轉知並電話直接告知、寫離職單告知、以存證信函告知、在有其他同仁為證下當面告知等,
否則誰知道你要做還是不做,
老闆再以勞基法第12條曠職公告開除你。
他主張第12條,你主張第14條,
他有你曠職的出勤卡,請問你有什麼證據?
所有過往薪資單、出勤卡都在公司,
你要如何舉證?
且又要證明是知悉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的,
這也就是常說的「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你們公司可是準備了頂級「干...」「貝...」給你。=.=
By Frederica
at 2014-07-19T03:52
at 2014-07-19T03:52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公司業務量縮減,雇主當然有權變更營業時段、減少勞工人數,惟須事前與勞工協商,勞工必須做出抉擇:
(1) 接受雇主工作時段變更
(2) 不接受雇主變更工作時段〈雇主必須依上述法規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2 原本為月薪制,一週工作五天半,工作時段:周一至周五11:00至20:00。現公司因業務緊縮,欲變更工作時段為08:30至18:00,就工做時數而言並無不妥
勞工無法配合工作時段,堅持原11:00才能到工,工作時段11:00至18:00,已造成工時縮減,勞雇之間就必須重新協商工資給付方式
公司以無法配合08:30上班為由,要求勞工於一個月內另覓新職
此為公司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給予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八月起,無法覓得新職,改以時薪制每小時120元雇用
意即,原月薪制勞動契約至七月底終止,八月起為新契約,以時薪制雇用
3 勞雇無法達成協議,雇主也不主動提出解除契約,卻步步以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執行解除契約之必要措施。至勞工無法忍受時,只能自動離職,勞工不懂法令規定,將喪失對雇主提出控訴權力
(1) 工作時數縮減,工資當然降低,勞工必須與雇主詳談「時薪制」相關細節,再評估時薪120元是否合適,做出接受或不接受決定
(2) 勞工不接受時,必須立即以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勞工權益之虞者」,發出存證信函,宣告雇主何時終止勞動契約,責令雇主給付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By Elvira
at 2014-07-16T18:45
at 2014-07-16T18:45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
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
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所以你不要亂簽喔。
By Victoria
at 2014-07-19T13:50
at 2014-07-19T13:50
我們的法律專業才能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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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mma
at 2014-07-15T11:40
at 2014-07-15T11:40
又業務量縮是改時間的正當理由,
但勞工不同意,還是可以,違反雙方勞動契約,解除契約,再聲請資遺費
再,另覓新職,就是被辭職,當然可以依上述方式為之
且,由時薪改為月薪,就是違反雙方勞動契約,如勞工不同意,可以上述方式為之
另,合議書由資方撰文,如勞工有簽字會被視為同意,要小心
合議書是很好的證據,請向市政府勞工局為申訴,申訴不成立就走法院
這種不守法的,拿一筆,走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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