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關於意思表示錯誤熟知的人 - 法律
By Ina
at 2017-08-04T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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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sargent (普賢王如來祈願文)》之銘言:
: ※ 引述《sargent (普賢王如來祈願文)》之銘言:
: 自己回一個自己思考的解答
: : 最近發生一件真人真事案例,但經稍微改編一下,以方便問版友有關於
: : 其中的法律關係的相關問題:
: : ----------------------------------------------------
: : 大致上案例發生如下----
: : 甲男致信乙女問: 乙先生,我意欲向你借個五千元花用,不知是否方便?
: : 大家都好哥們,我想跟兄弟們借錢,比較有面子。
: : 本來我是有點存款,
: : 但由於日前我的存款送了一萬給另一個朋友,以致經濟拮据。
: : 方便的話還請高抬貴手,謝謝!
: : 乙女回信答覆說: 抱歉!我並非"先生",我是小姐!而且我也不想借你一萬元。
: : 甲男見到自己借款要求遭拒辯駁道: 乙小姐,若我知你是小姐,就不會跟你借款。
: : 況且我本來也只要求借款五千,而非一萬元。
: : 一萬元這數字是我贈與給朋友的金額,不是我
: : 欲跟你借款的額度。
: : 我打算跟你借的數字也只有五千、五千、五千。
: : 但是自此之後,乙女即自謂曰: 甲男向我借了錢,還一開口就是要一萬!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想問的問題如下:
: : (1)根據民法有關意思表示錯誤的法律規定,
: : 甲與乙之間的借貸契約成立了沒有?
不用到意思表示錯誤層次
雙方本來就未達合意,當然也沒有成立借貸契約
: 甲的誤認是屬於動機誤認,亦即把乙之性別認為是女性,而引起他
^^據原文應是誤認為男性
: 開口表達欲成立借貸關係之意思。
: 但是甲對乙之性別誤認並非借貸關係中認為重要者,故這種動機誤認
: 並不得被認是得以當作撤銷借貸關係之"性質錯誤"。
: 只是乙亦無意成立借貸契約,由於當事人意思表示並不一致,故契約尚未成立。
: 假設乙同意借款,則甲乙借貸契約成立。
: : (2)若該借貸契約已成立,甲得否撤銷?又若得撤銷,係依照何種理由撤銷?
: 承1的想法,甲之動機錯誤並不是可以被認為"性質錯誤"故甲不得
: 依照民法第88條第二項之特別規定撤銷。
: : (3)甲誤認乙之性別,得否認為是關於民法第88條第二項所謂的當事人之資格,
: : 交易上認為重要者之錯誤,而被認可為性質錯誤?
: 承2的想法,不行。
首先88I是針對意思表示內容錯誤而非動機錯誤
51年台上字第3311號判例已有闡明
其次是88II對於「交易上認為重要者」的解釋
借貸契約不管在法律上還是交易習慣上
並不在乎出借人是男的還是女的
比較在乎的所謂當事人資格的部份
還是偏向借款人還款能力的部份
但如果甲方認為「向男人借還是向女人借是攸關我人生名譽的重要大事」
那麼個人認為甲方要主張這條也不是不行
就要回到88I但書「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甲要自證:
1、他在借貸過程中有查詢出借人是男是女
(你很在意卻都不查證,這好像哪裡怪怪的)
2、他確實無法得知乙是男是女
若說乙為他人介紹所識
那麼甲應該可向介紹人探詢對他來說很重要的性別問題
若說甲乙雙方認識很久但也久未聯絡
那麼甲遺忘乙的性別也會被認為是甲自己的過失
因此要以此作為撤銷表意的理由恐怕太過牽強
: : (4)乙女這句: " 甲男向我借了錢,一開口就是要一萬。"是否有理由?
: 除了額度之部分,甲男的確已經做了欲成立借貸關係之意思表示。
: 且乙之性別並非借貸關係成立的必要之點,故這句話正確。
從口語角度出發
「甲男向我借了錢」=「甲男向我借錢」+「我已把錢借給甲男」
^^這個字把這句話變成一個完成式時態
所以解讀上會變成借貸契約有成立及履行
但事實上沒有
再者,借貸契約額度與後續的利息是非常重要的環節
額度談不攏而借不成是很常見的
所以根據上面兩個理由
個人覺得這句話其實並不正確
: ps.上述的簡答不過是我的個人想法,可能有錯。只是希望拋磚引玉
: 希望更精熟錯誤意思表示的人指正賜教哦...
以上是個人看法,並不額外討論對甲乙雙方行為的看法
--
: ※ 引述《sargent (普賢王如來祈願文)》之銘言:
: 自己回一個自己思考的解答
: : 最近發生一件真人真事案例,但經稍微改編一下,以方便問版友有關於
: : 其中的法律關係的相關問題:
: : ----------------------------------------------------
: : 大致上案例發生如下----
: : 甲男致信乙女問: 乙先生,我意欲向你借個五千元花用,不知是否方便?
: : 大家都好哥們,我想跟兄弟們借錢,比較有面子。
: : 本來我是有點存款,
: : 但由於日前我的存款送了一萬給另一個朋友,以致經濟拮据。
: : 方便的話還請高抬貴手,謝謝!
: : 乙女回信答覆說: 抱歉!我並非"先生",我是小姐!而且我也不想借你一萬元。
: : 甲男見到自己借款要求遭拒辯駁道: 乙小姐,若我知你是小姐,就不會跟你借款。
: : 況且我本來也只要求借款五千,而非一萬元。
: : 一萬元這數字是我贈與給朋友的金額,不是我
: : 欲跟你借款的額度。
: : 我打算跟你借的數字也只有五千、五千、五千。
: : 但是自此之後,乙女即自謂曰: 甲男向我借了錢,還一開口就是要一萬!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想問的問題如下:
: : (1)根據民法有關意思表示錯誤的法律規定,
: : 甲與乙之間的借貸契約成立了沒有?
不用到意思表示錯誤層次
雙方本來就未達合意,當然也沒有成立借貸契約
: 甲的誤認是屬於動機誤認,亦即把乙之性別認為是女性,而引起他
^^據原文應是誤認為男性
: 開口表達欲成立借貸關係之意思。
: 但是甲對乙之性別誤認並非借貸關係中認為重要者,故這種動機誤認
: 並不得被認是得以當作撤銷借貸關係之"性質錯誤"。
: 只是乙亦無意成立借貸契約,由於當事人意思表示並不一致,故契約尚未成立。
: 假設乙同意借款,則甲乙借貸契約成立。
: : (2)若該借貸契約已成立,甲得否撤銷?又若得撤銷,係依照何種理由撤銷?
: 承1的想法,甲之動機錯誤並不是可以被認為"性質錯誤"故甲不得
: 依照民法第88條第二項之特別規定撤銷。
: : (3)甲誤認乙之性別,得否認為是關於民法第88條第二項所謂的當事人之資格,
: : 交易上認為重要者之錯誤,而被認可為性質錯誤?
: 承2的想法,不行。
首先88I是針對意思表示內容錯誤而非動機錯誤
51年台上字第3311號判例已有闡明
其次是88II對於「交易上認為重要者」的解釋
借貸契約不管在法律上還是交易習慣上
並不在乎出借人是男的還是女的
比較在乎的所謂當事人資格的部份
還是偏向借款人還款能力的部份
但如果甲方認為「向男人借還是向女人借是攸關我人生名譽的重要大事」
那麼個人認為甲方要主張這條也不是不行
就要回到88I但書「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甲要自證:
1、他在借貸過程中有查詢出借人是男是女
(你很在意卻都不查證,這好像哪裡怪怪的)
2、他確實無法得知乙是男是女
若說乙為他人介紹所識
那麼甲應該可向介紹人探詢對他來說很重要的性別問題
若說甲乙雙方認識很久但也久未聯絡
那麼甲遺忘乙的性別也會被認為是甲自己的過失
因此要以此作為撤銷表意的理由恐怕太過牽強
: : (4)乙女這句: " 甲男向我借了錢,一開口就是要一萬。"是否有理由?
: 除了額度之部分,甲男的確已經做了欲成立借貸關係之意思表示。
: 且乙之性別並非借貸關係成立的必要之點,故這句話正確。
從口語角度出發
「甲男向我借了錢」=「甲男向我借錢」+「我已把錢借給甲男」
^^這個字把這句話變成一個完成式時態
所以解讀上會變成借貸契約有成立及履行
但事實上沒有
再者,借貸契約額度與後續的利息是非常重要的環節
額度談不攏而借不成是很常見的
所以根據上面兩個理由
個人覺得這句話其實並不正確
: ps.上述的簡答不過是我的個人想法,可能有錯。只是希望拋磚引玉
: 希望更精熟錯誤意思表示的人指正賜教哦...
以上是個人看法,並不額外討論對甲乙雙方行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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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關於意思表示錯誤熟知的人
By Ina
at 2017-08-04T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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