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新任板主撤回對H及U的公告 - 法律
By Freda
at 2019-06-12T16:49
at 2019-06-12T16:49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samallan (閃雲)》之銘言:
: 依據今天 #1T04-p5R (LAW)公告之板規
: 第四章:附則
: 第六條:[不溯既往原則]
: 本板規施行或修正前發生者,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 然而板主接著連續兩篇公告
: #1T06_yaD (LAW) [ptt.cc] [公告] Hermess違規 本版禁止任何鼓吹違法之言論
: #1T07MtEn (LAW) [ptt.cc] [公告] uhottle違規
: 所糾舉者均是今天之前發生的行為
: 是否已明顯違反了不溯既往?
抱歉,我用的是舊版規,沒有新版規溯及既往的問題
麻煩請先查明新舊版規有何異同。
: 板主身為板規的制定者與執行者
: 對於規則的行使與維護本該更為謹慎
: 透過執行板規來譴責有明確危害的行為本屬佳事
: 相信當初積極推動汰換前任板主本意亦是良善
當初即是因為前板主消極懈怠,未積極管理違規內容,
造成版上筆戰不斷,甚至有版友屢次以不實言論攻訐他人不具專業資格,
或者將他版紛爭拿來本版繼續吵,離題論述等等,導致許多良善言論遭受壓抑,
如果認為我對於先前違規情事沒有審判、管轄的權力,
那對於因為各種情緒性、不實言論挑釁而致使權益、情感受損,
以及人格尊嚴遭受攻擊的版友情何以堪?
: 然而無論此板規是否具有延續性
: 板主的管轄權始於上任之時應該不是什麼特殊或專有概念
翻閱目前小組、群組相關規定,
並沒有任何關於管轄、審判權始於新版主上任之概念。
如果閣下有查詢到相關判決、指示,煩請提供。
另外依據板主權力義務規範內容:
(1) 板主有責任對所管轄之看板,進行維護,若有不當之文章需儘快處理。
還是同樣一句話,
如果認為新板主對於上任前的違規情事不能處理,
那麼先前視站規、板規內容為無物的版友,
可以利用版主缺位或者實質上前版主無欲管理板務這段期間,
大量發表各種違法違規內容,
(有版友公布他人私信內容甚至公開在版上公告說明給予個資資料,
已經是嚴重違反法律相關規範。)
然後再以即使新版主就任亦無管理權利為由,拒絕刪除相關文章,
這樣對於恪守版規的版友是否公平?
可以容任違法法律的文章充斥在法律版嗎?
難道這不是一種對於本版的羞辱嗎?
: 否則閣下又何須在上任時公告板規?
新版規只有修正水桶最高期限以及發新聞須附心得文,
未來還會因應版務以及討論需求做各種調整。
: 再者,板規甚至站規並無"道歉"這種處分
: 然而在#1T06_yaD (LAW)中判決部分
: Hermess須就其挑釁他人之行為進行道歉,另發表之道歉不得就其提供之違
: 法方式持續爭辯,亦不得帶來離題之論述,亦不可有嘲諷、明褒暗貶之情
: 形,惟憲法保障人民有表意不表意之自由,如不願遵行,將予水桶處分。
: 判決本身以站規與板規均不存在的"道歉"作為主處分
: 此判決之合法性?
我也可以直接水桶,但考量小組長先前來信,
叮嚀是否可以網開一面,以促進版上自由討論風氣,
因此在決定給予水桶處分之前,
會先考量是否願意改正違規內容、
是否願意就其言論而受影響之版友進行道歉、
以及是否應允日後不再有其他偏離法律內容論述等等,
如果違規版友仍持續以離題論述、怪誕邏輯挑釁他人,
我會認為其不欲遵守本版規範,不願意共同營造正向討論法律的風氣,
那就只能禁止其繼續在本版發言。
: 後言Hermess如不遵行即予水桶
: 卻又稱憲法保障其表意自由
: 則豈有行使表意自由而遭處罰之理?
水桶或者道歉,
這是二則一讓違規方選擇。
我沒有強制一定要違規者只能選擇道歉,
或者只能水桶。
: 末,劣退、刪文、水桶禁言、警告
: 站規允許的各種不同處分對使用者有不同影響
: 因劣退對使用者權益將有全站性的影響且消除不易
: 站規已嚴格限制劣退必須在板規有明文規範下始得實施
: 本板板規縱有規範,卻仍留有極大裁量權
: 於此前提下,衡酌比例原則
: 劣退應作為極重大惡行的最終處罰手段
舊版規本來就有說明退文規定:
四、違反第一、二、三條者,若情形嚴重,板主得給予劣退之處分。
過往前任版主也有做過退文處分,
依循過往版主的標準,
認定上,我認為就是已經達到退文標準。
而且實際上,超過七天的文本來就不能退,
但我還是必須要就該名版友違規行為進行評價、認定,
維持一個客觀合理的標準。
那就是如果你發表的文章沒有任何法律點,
或者對於促進法律討論風氣的任何看法,
只是因為法律論理上面無法提供相關資料進行辯駁,
只能透過非法律上的論述攻訐,
那很抱歉,在這邊就是退文處分。
: 以一次判決對同一人給出三次劣退
: 又是因板主上任前與板主有衝突齟齬的文章被處罰
: 被認為有因人設事之嫌,無枉也
如果認為有利益衝突的問題,
可以向小組上訴,
讓小組長認定是否有認事用法不當的地方。
該名版友是同時多次於其他文章對於多位版友進行挑釁,
而且也不停於其他文章散佈針對本人不實言論。
你可以衡量該名版友文章出現的言論內容,是否達到你心目中退文標準,
提供違法方式,並且執意認為該方式於現實中難以證明犯意,
隨意指稱他人訴訟纏身、指稱不合已意之版友皆為分身,
甚至指稱本人於他版選舉有舞弊之情形,
這樣難道不是合乎舊版規懲處內容?
: 兩人言論有其不恰當之處
: 然而判決對其權益之影響是否太過,此一也
不是不洽當,是非常不洽當
: 判決應以當受之刑為主
: 履行特定行為後得減刑之裁定為次
直接水桶要怎麼在版上道歉...
: 閣下判決主次顛倒,此二也
: 溯及既往,致惹因人設事之譏,此三也
再三強調,並沒有任何溯及既往之問題,
如果要溯及既往,我會直接給予十年水桶。
: 基於前述,請撤回對H及U的公告與處分
違規內容是顯著事實,如果不處理會愧對其他權益受損的版友,
本版尚有幾位重大違規挑釁言論還等待處分。
--
: 依據今天 #1T04-p5R (LAW)公告之板規
: 第四章:附則
: 第六條:[不溯既往原則]
: 本板規施行或修正前發生者,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 然而板主接著連續兩篇公告
: #1T06_yaD (LAW) [ptt.cc] [公告] Hermess違規 本版禁止任何鼓吹違法之言論
: #1T07MtEn (LAW) [ptt.cc] [公告] uhottle違規
: 所糾舉者均是今天之前發生的行為
: 是否已明顯違反了不溯既往?
抱歉,我用的是舊版規,沒有新版規溯及既往的問題
麻煩請先查明新舊版規有何異同。
: 板主身為板規的制定者與執行者
: 對於規則的行使與維護本該更為謹慎
: 透過執行板規來譴責有明確危害的行為本屬佳事
: 相信當初積極推動汰換前任板主本意亦是良善
當初即是因為前板主消極懈怠,未積極管理違規內容,
造成版上筆戰不斷,甚至有版友屢次以不實言論攻訐他人不具專業資格,
或者將他版紛爭拿來本版繼續吵,離題論述等等,導致許多良善言論遭受壓抑,
如果認為我對於先前違規情事沒有審判、管轄的權力,
那對於因為各種情緒性、不實言論挑釁而致使權益、情感受損,
以及人格尊嚴遭受攻擊的版友情何以堪?
: 然而無論此板規是否具有延續性
: 板主的管轄權始於上任之時應該不是什麼特殊或專有概念
翻閱目前小組、群組相關規定,
並沒有任何關於管轄、審判權始於新版主上任之概念。
如果閣下有查詢到相關判決、指示,煩請提供。
另外依據板主權力義務規範內容:
(1) 板主有責任對所管轄之看板,進行維護,若有不當之文章需儘快處理。
還是同樣一句話,
如果認為新板主對於上任前的違規情事不能處理,
那麼先前視站規、板規內容為無物的版友,
可以利用版主缺位或者實質上前版主無欲管理板務這段期間,
大量發表各種違法違規內容,
(有版友公布他人私信內容甚至公開在版上公告說明給予個資資料,
已經是嚴重違反法律相關規範。)
然後再以即使新版主就任亦無管理權利為由,拒絕刪除相關文章,
這樣對於恪守版規的版友是否公平?
可以容任違法法律的文章充斥在法律版嗎?
難道這不是一種對於本版的羞辱嗎?
: 否則閣下又何須在上任時公告板規?
新版規只有修正水桶最高期限以及發新聞須附心得文,
未來還會因應版務以及討論需求做各種調整。
: 再者,板規甚至站規並無"道歉"這種處分
: 然而在#1T06_yaD (LAW)中判決部分
: Hermess須就其挑釁他人之行為進行道歉,另發表之道歉不得就其提供之違
: 法方式持續爭辯,亦不得帶來離題之論述,亦不可有嘲諷、明褒暗貶之情
: 形,惟憲法保障人民有表意不表意之自由,如不願遵行,將予水桶處分。
: 判決本身以站規與板規均不存在的"道歉"作為主處分
: 此判決之合法性?
我也可以直接水桶,但考量小組長先前來信,
叮嚀是否可以網開一面,以促進版上自由討論風氣,
因此在決定給予水桶處分之前,
會先考量是否願意改正違規內容、
是否願意就其言論而受影響之版友進行道歉、
以及是否應允日後不再有其他偏離法律內容論述等等,
如果違規版友仍持續以離題論述、怪誕邏輯挑釁他人,
我會認為其不欲遵守本版規範,不願意共同營造正向討論法律的風氣,
那就只能禁止其繼續在本版發言。
: 後言Hermess如不遵行即予水桶
: 卻又稱憲法保障其表意自由
: 則豈有行使表意自由而遭處罰之理?
水桶或者道歉,
這是二則一讓違規方選擇。
我沒有強制一定要違規者只能選擇道歉,
或者只能水桶。
: 末,劣退、刪文、水桶禁言、警告
: 站規允許的各種不同處分對使用者有不同影響
: 因劣退對使用者權益將有全站性的影響且消除不易
: 站規已嚴格限制劣退必須在板規有明文規範下始得實施
: 本板板規縱有規範,卻仍留有極大裁量權
: 於此前提下,衡酌比例原則
: 劣退應作為極重大惡行的最終處罰手段
舊版規本來就有說明退文規定:
四、違反第一、二、三條者,若情形嚴重,板主得給予劣退之處分。
過往前任版主也有做過退文處分,
依循過往版主的標準,
認定上,我認為就是已經達到退文標準。
而且實際上,超過七天的文本來就不能退,
但我還是必須要就該名版友違規行為進行評價、認定,
維持一個客觀合理的標準。
那就是如果你發表的文章沒有任何法律點,
或者對於促進法律討論風氣的任何看法,
只是因為法律論理上面無法提供相關資料進行辯駁,
只能透過非法律上的論述攻訐,
那很抱歉,在這邊就是退文處分。
: 以一次判決對同一人給出三次劣退
: 又是因板主上任前與板主有衝突齟齬的文章被處罰
: 被認為有因人設事之嫌,無枉也
如果認為有利益衝突的問題,
可以向小組上訴,
讓小組長認定是否有認事用法不當的地方。
該名版友是同時多次於其他文章對於多位版友進行挑釁,
而且也不停於其他文章散佈針對本人不實言論。
你可以衡量該名版友文章出現的言論內容,是否達到你心目中退文標準,
提供違法方式,並且執意認為該方式於現實中難以證明犯意,
隨意指稱他人訴訟纏身、指稱不合已意之版友皆為分身,
甚至指稱本人於他版選舉有舞弊之情形,
這樣難道不是合乎舊版規懲處內容?
: 兩人言論有其不恰當之處
: 然而判決對其權益之影響是否太過,此一也
不是不洽當,是非常不洽當
: 判決應以當受之刑為主
: 履行特定行為後得減刑之裁定為次
直接水桶要怎麼在版上道歉...
: 閣下判決主次顛倒,此二也
: 溯及既往,致惹因人設事之譏,此三也
再三強調,並沒有任何溯及既往之問題,
如果要溯及既往,我會直接給予十年水桶。
: 基於前述,請撤回對H及U的公告與處分
違規內容是顯著事實,如果不處理會愧對其他權益受損的版友,
本版尚有幾位重大違規挑釁言論還等待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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