煩請大大幫忙,謝謝。 第一個問題:這兩條法規,有得,是指斟酌情況而定;沒得,是指100%確定嗎?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3條1.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1.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第二個問題:得逕行是指100%一定去做?得強制是斟酌還是100%強制?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治安機關得逕行強制出境。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屬得強制驅逐出國: 第三個問題:如果得是指斟酌情況,那依這條法規來看,並沒有其他法規另外提及細則,那麼有什麼情況下,”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照之護照或簽證”,可以准許入國呢?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屬得強制驅逐出國:四、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照之護照或簽證。
Update:
謝謝rescue大大解說@@,之前一直搞不清處第三個問題為何要有"得"=.=
再問個問題,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
1.持停留期限在60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準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可許可,發給外僑居留證:
一、配偶為現在在台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但該核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係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者,不得申請
Update 2:
問題:配偶為現在在台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
這些人是指以下這些人嗎(我有點搞不懂或的斷句):
外國人之配偶為現在在台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之我國國民;
外國人之配偶現在在台灣地區居住且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
外國人之配偶為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第三種人要不要有在台居住和設籍?)
Update:
謝謝rescue大大解說@@,之前一直搞不清處第三個問題為何要有"得"=.=
再問個問題,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
1.持停留期限在60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準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可許可,發給外僑居留證:
一、配偶為現在在台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但該核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係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者,不得申請
Update 2:
問題:配偶為現在在台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
這些人是指以下這些人嗎(我有點搞不懂或的斷句):
外國人之配偶為現在在台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之我國國民;
外國人之配偶現在在台灣地區居住且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
外國人之配偶為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第三種人要不要有在台居住和設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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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得逕行"是指100%一定嗎?
第三個問題因為法規寫了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屬"得"強制驅逐出國:
請問這句話是指一定,還是指裁量?
法律上遇到應,表示主管機關無裁量權。因為入出國是用申請,所以不予許可也是解釋為應。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是主管機關合法許可入境後,發見當事人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照之護照或簽證,欺騙主管機關取得入境許可,主管機關當然要驅離出境(撤銷入境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