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高手幫幫忙!餐飲業的加班費應該如何算? - 法律

Tracy avatar
By Tracy
at 2014-02-1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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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類屬於可變相工時之一 但我不懂的地方來了
我月薪39000+1000勤
星期一到五 0930-2230 六0900-2100 日0830-2100
88.1.29勞動2字第001359號函~~餐飲業為指定行業列入勞基法第30條之1項,4週彈性工時,故可適用彈性工時....但是任何的變形工時,都均不得拋棄每二週不超過84小時之限制。1.邊用餐邊顧店,勞工仍在雇主支配狀態,不能自由外出活動,仍為工作時間,而應計薪;如為真正休息則不計薪。
4週彈性工時(第30條之1)
▼第1週休1日,其餘3週皆休2日,每日工作8小時,四週共休息7日,總工作時數為168小時。
▼4週內只須工作17日(有16日工作達10小時、一日工作8小時,共168小時),而相對可有長達11日之休息,另每2週內有2日之休息可作為例假。
換句話說 一個月的正常工時加加班工時不可以超過 168小時
老闆一直說以我所領的薪水 就已經包含在加班費! 這樣的說法對嗎?
每個月薪條 上上面只有列 基本薪資 職務加給 伙食津貼 全勤
根本就沒寫職務加給=加班費 這樣合法嗎?
月休5天 六日禁休 國定休加日也禁休(更不可能多一倍薪水或補假
那我的情況下計算 (11*17平日)+(11.5*4周六)+(12.5.*4周日)=(4周內上班之天數)=288)
以時薪39000是應該除與8 ?還是因為4周變形工時就要除10?
版本1 39000除以30天除以8小時=162.5元/時 版本2 39000除30天除10=130
那這樣的話 我應有的補假卻上班 又該如何算?還有按照(二)吃飯、休息時間是否計薪 依法條解釋的話 是該付薪水的
還有假如資方硬ㄠ說他們有到公家機關會工會同意實施變形工時 但那並表示就能加班費不給我 拜託大家幫我算一下吧 很急!
Update:
王哥您好
但是勞動契約上並沒明文規定說超過薪資的部分是屬於加班的薪資 上面是有說上班時間是如我所敘述 可是薪資條上面只寫說職務加給 伙食 責任津貼 那不就涉及勞保以多報少的問題嗎? 那像妳那樣說的話 只要我的薪資除與工作時數=高於基本工資 那政府規定的國定休假日(都禁休)就完全不用實施補休嗎?還有大年初一到初三也沒給雙倍薪資 (這樣也合法嗎?)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九條所訂有關特殊危害作業標準中所規定之休息時間,則應計入實際工作時間內並計薪。
Update 2:
餐飲業雖然經勞委會指定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的行業,但採用變形工時,必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臺灣老闆絕大部分都沒有這樣做,所以並不合法。又餐飲業之變形工時,可以採四周變形,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為一六八小時。若一日工時為九小時(應包括用餐時間,因為邊用餐邊顧店並非真正休息時間),雙週如未排休五天以上者,或者沒有將超過八小時部分的一小時算為加班,都有違法。
Tags: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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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en avatar
By Eden
at 2014-02-19T03:45
薪資高低是依據該職務所需具備之學識及技能劃分等級
政府規定基本工資不得低於19047元,雇主給付月薪19047元就不違法,為何會給付超過此數額薪資,當然,除了上述學識與技能外,就是以時間換取工資
所以,不論任何行業,高額薪資通常代表工作時間一定較長
在面試交換意見時,當雇主告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高額薪資必定隱含延長時間之補償,勞工不能只看薪資數額而忽略工作時間長短;接受該薪資同時就必須接受該工作時數約定,否則就不該去任職
超過基本工資之數額,不一定採用法定加班費計算方式計入,通常採用同業工資做參考
每二週工時是84小時,四周工時168小時,每月是四周又二ㄖ至三ㄖ,所以還要加16小時或24小時,另每月還可以加班46小時
其次,一般人的星期例假ㄖ或國定紀念ㄖ,通常都是餐飲服務業的旺ㄖ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ㄖ中至少應有一ㄖ之休息,作為例假
法規並沒有規定該例假一定是一般人的星期例假ㄖ,所以,僱主可以規範一星期七ㄖ當中的第幾ㄖ實施例假,只有雇主規定的例假ㄖ出勤,雇主才需按假ㄖ加班給付加班費。因此,一般人的週六、周ㄖ,在服務業是正常上班ㄖ
目前法律並沒有強制實施週休二ㄖ,所以,僱主只需每二周給予2.5ㄖ之例假,最低月休五ㄖ
服務業最難區分的當屬休息與用餐,休息與用餐時間,依法屬非勞務提供時間,僱主不用給付工資〈時間剔除〉,實務上,在「顧客至上」的包袱下,經常必須兼顧顧客臨門,應有之休息時間就會中斷,就得依實際狀況與勞資協商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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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ky
at 2014-02-18T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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