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收到銀行行員通知,我有一筆錢在警示帳戶裡,
帳戶所有人想要帳戶解凍,行員表示對方必須把錢全數退還給我才能解凍,
不過,對方只願意退還一半的錢,我認為這項要求並不合理。
我的訴求就是要全數金額返還。
這件事源自10年前的報案,今年才收到銀行的通知,
覺得銀行並未及時通知,讓我覺得銀行很不積極,覺得權益有受影響。
我想取回那筆被騙的錢,因此想請教
1 拖這麼久才通知,銀行是否有所疏失呢?
2 警示帳戶所有人只願意退還我匯款金額的二分之一,這樣對方有觸犯侵占罪嗎?
如果不屬於侵占罪的話,那屬於什麼罪呢?
還是只能用民法提起訴訟?
向大大請教以上項問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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