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人勞健保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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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負責人勞健保問題
我目前在一家食品公司上班,有保勞健保.
去年,我先生用我的名義為負責人,成立一家閥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員工就我跟先生二個人,請問我的勞健保需要從原公司移出嗎?
有人說,我必須移出,並在自己的公司投保勞健保.這樣對嗎?

All Comments

Gary avatarGary2013-11-16
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才需強制納保~
目前新設公司祗有你和先生二人,無須強制納保,原加保就不必移出~
如果公司營運進入到需求勞工時,即使5人以下不強制納保,但是對新進員工還是得強制提列勞保的就業保險及提列薪資6%退休金~
2013-11-18 08:53:10 補充:
再次強調~勞保法規不強制負責人加保
請電:(02)23961266轉3111勞保局可以告知詳細訊息~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3-11-15
不用,
倒是你要注意你們公司有沒有禁止員工從事其它行業喔
Sandy avatarSandy2013-11-19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十五條 各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如下:
一、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以其服務機關、學校、事業、機構、僱主或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
不論妳是掛名還是實際負責人,營登妳是負責人,負責人就要以自己的事業單位作為投保單位
第二十條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受雇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
二、雇主及自營業主:以其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
三、自營作業者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為無固定所得者,其投保金額,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並由保險人查核;如申報不實,保險人得逕予調整
負責人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182000元〉申報。自行舉證申報之投保金額,最低不得低於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目被保險人之平均投保金額〈34800元〉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
第七十九條 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相關機關提供之;各該機關不得拒絕
健保局依法可以向工商管理單位、國稅局、勞保局等政府機關調閱資料,一旦被查獲妳具有負責人身分,會逕行核定妳的投保金額,並自公司成立之ㄖ起,追繳健保費差額及罰鍰
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二,也有類似規範
Andy avatarAndy2013-11-15
雖然你是負責人身份,但因你的主要工作不在該公司,所以勞健保不用從你現在的公司轉出,加保應視你主要的工作內容加保,你現在最不能加保的身份是依親眷屬而巳。且因現行的投保薪資規定尚有不合理的部份(雇主薪資全額繳交二代健保、薪資不能低於員工),因此建議你如果你到時要轉出你現在主要工作時,要注意一下你新的投保身份的保費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