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及營所稅的規章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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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是委任立法行政規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是非 委任立法行政規章
上述 為什麼是這樣, 是各法中哪條有說呢?? 還是如何得知的.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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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han avatarEthan2010-12-15
”貨物稅稽徵規則”之法源可參考第1條:本規則依貨物稅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
貨物稅條例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有關登記、照證及稽徵有關事項,由財政部擬訂貨物稅稽徵規則,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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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已經是屬於委任立法行政規章(91年12月27日三讀通過前不是,而所得稅法於91年修正後,財政部於93年1月2日才發佈依所得稅法授權訂定的新版),參考第1條:本準則依所得稅法 第八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所得稅法第八十條第五項
稽徵機關對所得稅案件進行書面審核、查帳審核與其他調查方式之辦法,及對影響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額扣抵計算項目之查核準則,由財政部定之。

以往所得稅法並無此項授權,於91年12月2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才增定此一條文,修正理由如下:
考量稽徵機關對於所得稅案件進行調查、審核時,宜有一致之規範,財政部目前訂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查審要點、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辦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等規定,惟尚乏法律授權依據 ,為達課稅公平之目標,並為適應快速變遷之工商社會,該等要點、辦法及準則之內容,勢須經常配合修正,為維持其機動性,宜以法規命令之方式為之,又對綜合所得稅案件亦有訂定相關規定之必要,爰基於目前及未來對所得稅案件進行調查、審核之需要,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五項授權財政部就稽徵機關對所得稅案件進行調查及對影響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額扣抵計畫項目之查核訂定相關辦法及準則,俾資遵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