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員工(資方)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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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
at 2012-11-2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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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服務的公司住址是登記在北部,近一年下來南部(屏東),老闆已經預告他即將要"收攤"回北部經營了;沒有確切日期,但應該要再兩至三個月才能收尾.
我們大家都已經在為未來做打算,但也有心要做到公司整個結束才會離開.
我有想申請"失業給付",擔心說如果一時之間無法順利找到工作的話,至少不用那麼心慌.
想請教幾個相關問題:
Q1:
這算是勞基法中第11條第 二款(虧損或業務緊縮時),還是第四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我是疑問是,第二款好像"不太好聽"厚?感覺老闆看到會不高興;而如果是第四款,又覺得有點符合又不是完全符合,其實主要是因為我不太可能跟著老闆到北部去上班嘛!
Q2:
公司還要先弄個"資遣員工通報名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請問現在是一份要給北部的主管機關,一份要給南部的就服站嗎?(失業的人在南部嘛)
O3:
好像聽說很多公司不願提"離職證明",所以勞工朋友根本無法申請失業給付,因為公司想要規避一些法規.
這一年來公司沒賺錢我們大家也都心知肚明,老闆平常待人極好,也不好意思討"資遣費".還有一點是,我們在南部的人根本到職都不滿一年(就算到正式結束,大概也只有十個月十一個月左右),投保薪資也是最低的水平.現在不是"資遣費"的問題,而是我想去申請失業給付的話,除了上述的"資遣員工通報名冊"之外,還有是什麼需要事先幫老闆做的,我怕因為因為我去申請有的沒的關係,害老闆被查到什麼的而被"罰錢",那樣就太對不起老闆了.我想,沒付資遣費,員工如果沒異議的話,主管機關應該查不到,也管不了那麼多吧?
去報有的沒的(資遣員工通報名冊什麼的),會不會害公司被主管機關"盯上 "啊?
Update:
發問標題寫資方,
是因為我在公司內部是負責一切行政事務,
就包括向政府單位申請啊通報啦什麼有的沒的,(老闆不懂這個啦!!!!)
還有負責員工加退保等人事方面的範圍;
希望在南部的工作能完美結束,
不要讓老闆回北部後還要再收拾我一時疏忽而留下的爛攤子,
如果"害到"老闆那就歹勢了.
當然我本身也是勞工嘛,
也要儘可能維護本身權益,
創造雙贏局面嘛.
Update 2:
嚴格上來說我應該算"資方代表"吧???
不想被同事丟雞蛋(雖然也沒幾個人),
更不想遭老闆白眼,
總之新手上路啦,(第一次遇到這種~)
請大家不吝指教一下...
Tags: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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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ice avatar
By Candice
at 2012-12-02T20:41
Q1:
這算是勞基法中第11條第 二款(虧損或業務緊縮時),還是第四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貴公司是因業務緊縮而資遣員工或業務性質變更而資遣員工只有公司知道,你來此問此一問題,可能須等我去擲杯,才有辦法答覆你。公司是何原因資遣員工是依實際情況來決定,這一點由公司依實際狀況來填寫。資遣原因一律由資方來填寫,就算有誤也是由資方來承擔責任 ,不需勞工來煩惱。
我是疑問是,第二款好像"不太好聽"厚?感覺老闆看到會不高興;而如果是第四款,又覺得有點符合又不是完全符合,其實主要是因為我不太可能跟著老闆到北部去上班嘛!→反正一切依實際狀況,沒好不好聽的考量,若公司要你上北部就職,新任職地點已超出你住所地地點30公理以上,你有權拒絕並請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書 。
Q2:
公司還要先弄個"資遣員工通報名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請問現在是一份要給北部的主管機關,一份要給南部的就服站嗎?(失業的人在南部嘛)→沒錯,公司須向公司 所在地之勞工局及就服中心提報資遣通報,資遣通報地點與員工要在那申請失業給付無關,被資遣者可在全國任一個公立就業服務站提出失業給付申請,不受申報地點的限制 。
O3:
好像聽說很多公司不願提"離職證明",所以勞工朋友根本無法申請失業給付,因為公司想要規避一些法規.→若有資遣的事實而公司不願開立非自願離職書可去公司所在地之勞工局申訴。法令訂了還是會有人不遵守,所以才須設計救濟及制裁制度。交通法規不是定的非常明確嗎而且宣揚的有夠徹底,不是照樣有一狗票人不遵守法令,才需交警來執行裁罰動作,迫使大部分人來遵守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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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odd Johnson
at 2012-11-30T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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