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滑倒,店家不用負責任嗎? - 法律
By Adele
at 2013-08-04T00:00
at 2013-08-0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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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到店家店裡買東西,下雨天地板濕滑,店家負責人沒有鋪止滑措施或任何警告標語,導致消費者滑倒,後消費者提起告訴,檢察官認為店家(負責人)當時不在現場,不能加以起訴,只能起訴當時的代理店長,是否合理?而且代理店長也表示在消費者滑倒前,已有多次店員或顧客滑倒的類似情況發生,該店設立七年,店家設店之初早已發現此問題,但地板磁磚濕滑的問題一直沒有處理,並表是店面那麼大,不可能全部鋪設止滑措施,那麼檢察官可以不對店家提起公訴,而把所有提起公訴的責任全部推給領死薪水的代理店長嗎?
Update:
消費者傷到脊椎,復健了近一年,請家人照顧看護了近五個月,傷勢嚴重到後來還送醫急救,但店家始終沒有出面慰問(除事發後十天曾出面一次到消費者工作地點慰問外),而且還找議員、記者到工作地
Update:
消費者傷到脊椎,復健了近一年,請家人照顧看護了近五個月,傷勢嚴重到後來還送醫急救,但店家始終沒有出面慰問(除事發後十天曾出面一次到消費者工作地點慰問外),而且還找議員、記者到工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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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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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sabella
at 2013-08-07T01:04
at 2013-08-07T01:04
【婦人莊雅婷前年八月到屈臣氏台北南京西路店消費,店方擔心顧客上下樓梯摔傷,在階梯的踩踏平面貼有「小心階梯」貼紙,結果反因貼紙光滑導致莊婦從三樓下樓時滑摔滾到二樓平台,右腳踝骨折,莊婦提告向屈臣氏求償醫療等費用共四十五萬餘元,台北地院日前判屈臣氏須賠十萬二千餘元。】
版大到店家店裡買東西,下雨天地板濕滑,店家負責人沒有鋪止滑措施或任何警告標語,導致消費者滑倒,法律責任之追究茲分析如下:
一、刑事部分:店家未設置適當之防滑設施,或未在適當之位置貼示警告標語,導致客戶滑倒受傷,則推斷店家有過失責任,已觸犯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由於該店不是自然人,無法成為過失傷害之被告。對本案負刑事法律責任,應以行為人為主。那與本案有關之行為人為代理店長與負責人兩人,究竟誰要負起法律責任,這要看實際之情形如何而定?
1.如果該店負責人有交代,代理店長要設置防滑設施,及貼示警告標語,而代理店長未依照指示辦理,那代理店長就應負起過失之法律責任。就應成為過失傷害罪之被告。
2.如果該店之負責人,從未交代指示,代理店長要設置防滑設施,及貼示警告標語的話,代理店長只是領��
By Oliver
at 2013-08-07T22:03
at 2013-08-07T22:03
乄侎刓勜仅伍劔
By Audriana
at 2013-08-04T14:16
at 2013-08-04T14:16
By Barb Cronin
at 2013-08-08T10:36
at 2013-08-08T10:36
萬一顧客滑倒剛好傷到腳或手那麼店家需要賠償
而且止滑設施不夠可以同時用警告標語
而警告標語可以放在比較明顯的地方可以給顧客警示
顧客買東西時不會滑倒
提起公訴的責任不能推給領死薪水的代理店長店家也要負一些責任
而且你有提到「該店設立七年,店家設店之初早已發現此問題,但地板磁磚濕滑的問題一直沒有處理」店家一開始就有這個問題但沒有遲遲改善所以店家有一些責任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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