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未上市股票,疑遭詐騙200萬,求助 - 法律
By Elvira
at 2016-11-20T16:23
at 2016-11-20T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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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criminology 看板 #1OCLkYf7 ]
作者: chummy369 (chuchu) 看板: criminology
標題: [請益] 購買未上市股票,疑遭詐騙200萬,求助
時間: Sun Nov 20 16:15:28 2016
各位版友大家好,
我的母親兩個月前私下「購買未上市公司的股票」,
我認為這間公司很可能是非法吸金的詐騙公司,
因顧及打草驚蛇的風險,故將公司加以代換,案發經過摘要如下:
1.受朋友邀約聽完公開說明會後,向「A公司」購買其子公司未上市的股票
2.在簽約前已匯款,但支付對象並非「A公司」,收據上的收訖章也非「A公司」
3.匯款兩個月後,「A公司」才提供買賣股票合約,但遲遲未交付股權憑證
4.這筆股票買賣交易的實質是投資200萬元,每月領4萬元顧問費,
四年後還可因「A公司」買回股票而將200萬元本金領回
5.我們認為是詐騙吸金,希望能要求「A公司」解約,並拿回200萬。
詳細說明如下,先深深鞠躬且感謝各位版友的耐心與熱心,請大家給我一些建議:
I.案發經過:
A.我的母親受朋友邀請去了解由「A公司」所提供的一個絕佳的投資機會
─「參加私募未上市公司股票」
--------------------------------------------------------------------------------
◎補充說明─「A公司」:
1.為一間資本額新台幣2千萬元的投資控股公司,成立約2年
2.該公司據描述其母公司為「B公司」,
而該公司內部人員聲稱會以「A公司」的明義來辦說明會,
主要是因「B公司」提到他們有依法繳稅,
但國稅局認定他們有因股票市價超過票面價值有逃漏稅10多億的狀況,
而正與國稅局打官司中,故現在都以「A公司」的名義進行
◎補充說明─「B公司」:
1.於經濟部商業司網頁查詢得知該公司目前尚未撤銷或解散
2.為一間資本額新台幣3億元的投資控股公司,集團至少有12間子公司
3.會舉辦私募資金說明會(聽說會環台巡迴說明),
以及邀請有興趣了解的投資人去參觀控股公司及集團子公司
4.PTT和Google關鍵字搜尋該公司名稱會出現詐騙吸金
5.網路轉載的「檢肅非法吸金公司協商會議」(出處不明)中列為重點列管公司
6.聲稱已完成兩間上櫃公司及一間公開發行公司之併購,
但實際去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上述三間公司最新之財務報告及關係企業組織圖,
均看不出「A或B公司」對這三間公司有控股或併購的狀況
7.聲稱準備合法借殼上櫃
--------------------------------------------------------------------------------
B.我的母親在聽完由「A公司」所提供的私募資金公開說明會之後,
並看過由「A公司」所提供的「促銷方案」後,就準備進行投資,投資標的說明如下:
1.書面促銷方案載明:
投資新台幣200萬元購買「A公司」旗下未上市之子公司─「C公司」的股票,
每個月可領2%的「顧問費」,也就是每月4萬元,四年後本金可拿回,
「A公司」告訴我的母親這每月4萬元的「顧問費」不能說是利息費用,不然會違法。
2.總計四年後可拿回的金額計算如下:
顧問費每月4萬元*12個月*4年+本金200萬=392萬
C.這麼好康的投資機會讓我的母親將我家的房子拿去向銀行抵押借款200萬元,
並向「A公司」提出投資申請:
1.「A公司」提供母親匯款單2張,分兩次,每次匯款新台幣100萬元到「D公司
2.我的母親於2016/8/31將新台幣200萬元以匯款方式匯給「D公司」,
此時雙方尚未簽定任何書面契約,我的母親也未取得未上市「C公司」的股權憑證
3.款項雖然是匯到「D公司」(與「A公司」之公司負責人皆為同一人),
但我的母親親收到的收據卻是蓋有「B公司」收訖章之收據
D.在匯款後兩個月左右,「A公司」的會計請我的母親到公司補簽合約:
1.簽訂股票附條件買賣契約:
我們發現這個契約疑似按照「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債券附條件買賣總契約」
進行增刪後並把債券的關鍵字代換成股票的結果:
a.自行增加對於母親不利的文字說明
第二條:雙方於賣還日前,「不得終止契約,如有特殊情況」,
一方得經他方同意後,於特定期日提前終止契約
b.自行刪減對於賣方「B公司」不利的條款:
1.第七條 一方發生下列情事者,構成違約:
一、買方未於買進日支付買價予賣方,或未於賣還日交付標的債券予賣方。
2.第九條 賣方未於買進日依約交付標的債券予買方者:
(一)買方得解除個別契約,雙方款券交付義務即告終止;且
(二)如買方已給付買價予賣方者,賣方應立即全額退還買價予買方;且
(三)賣方應支付買方以該個別契約約定之買價為本金,按「_______(例如台灣銀
行基本放款)」利率為基數,計算一日之利息,作為賠償金額。
c.契約中還有不符合事實的條款:
1.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如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金融服務業者」與「金融消費者」
,雙方同意遵守下列約定(但「A公司」實際並非金融服務業者)
2.第二十一條 「本總契約依中華民國法律制訂」,
甲乙雙方並同意以台灣台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我的母親已經簽完一式兩份給「A公司」,我發現我母親只有簽姓名,
其他身分證字號、地址等資訊都沒有填寫。
F.簽契約前我的母親也有多次打電話給「A公司」詢問為什麼還沒拿到「C公司」
的股權憑證,但「A公司」遲遲未給。
II.目前諮詢的法律意見:
我目前已經諮詢了市政府律師、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投資人保護中心、
1950消保官、證期局、法扶基金會的律師,
上述機構因有諮詢時間的限制或未全面了解狀況而給了諸多不同的意見,統整如下:
自行與「A公司」協商解除合約:
1.律師認為私募資金本就不得公開銷售股權,「A公司」可能違反證券交易法,
因此可主張「契約無效」,直接回復原狀領回200萬元。
2.另一方面,若契約無違法則屬有效契約,
我們應該先寄發存證信函限期要求「A公司」履約交付股權憑證,
若對方未於期限內受理,則可再次發函要求解除合約並直接回復原狀領回200萬元。
3.綜合A與B的意見,律師建議我們直接找「A公司」協商,
告知對方已違反證券交易法,而且對方也未依契約於買進日交付股票,
直接要求對方配合解除合約,返還200萬元,大事化小,否則我們會去舉發。
III.問題求助:
A.「A公司」透過舉辦說明會公開銷售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權,是違反證券交易法哪一條
規定?
B.「A公司」屬控股母公司,以股票附買賣交易契約銷售集團子公司「C公司」的
股票以私募資金是合乎常規嗎?與轉讓股權差異在哪?
C.「B公司」提到他們有依法繳稅,但國稅局認定他們有因股票市價超過票面價值
有漏稅10多億的狀況,而改用「A公司」之名義來進行私募資金,該如何驗證?
那「C公司」的母公司就一定是「A公司」嗎?
還是實際上仍是屬於「B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呢?
D.「A公司」宣稱已完成兩間上櫃公司及一間公開發行公司之併購,該如何驗證?
因為我實際去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上述三間公司最新之財務報告及關係企業組織圖均看不出
「A或B公司」對這三間公司有控股或併購的狀況,是否屬於詐欺呢?
E.契約在2016/8/31匯款2個月後才補簽,並且契約中的賣方為「A公司」,
匯款對象為「D公司」,匯款收據收契章是蓋「B公司」,
是否可能會讓「A公司」辯稱並未收到我們的款項,
所以才遲遲未交付「C公司」的股權憑證?
F.契約中明定買賣標的為「C公司」的股票,
但每月由「D公司」匯款的4萬元「顧問費」卻未明定在契約中,
我們也未取得書面證據來證明對方的確有每月匯款4萬元給我們的義務,該如何保障權益?
另外,為什麼「A公司」內部人員提到不能說這4萬元為利息費用會違法,
所以才用顧問費代稱呢?
G.從銀行交易紀錄中可看出我們已支付「D公司」200萬元,
且「D公司」每個月會匯款4萬元給我的母親,
該如何證明這個交易與我們跟「A公司」所簽定的股票買賣交易契約有關連,
又該取得那些佐證資料呢?且購買股票應不會有每月固定收益,
「A公司」此種掛羊頭賣狗肉的行為是否也屬違法?
H.「A公司」疑似按照「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債券附條件買賣總契約」
進行增刪後並把債券的關鍵字代換成股票而擬訂了與我方的股票附條件買賣契約,
此舉是否違法?
其中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如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金融服務業者」與
「金融消費者」,雙方同意遵守下列約定,
但「A公司」並非證期局所認可的金融服務業,卻把這條款放在契約中是否違法?
I.契約有諸多違法狀況,我的母親還是簽上自己的姓名,
請問此契約還是算有效契約嗎?
另外,我的母親只簽姓名並未填寫身分證字號等資訊,是否有其他風險可能?
IV.預計的行動方案:
A.我的母親有「A公司」公開說明會的錄音、錄影檔及部分簡報資料,
我們取得後會再仔細檢視內容,協助更加釐清事實
B.持續尋求專門處理金融詐騙的政府機構、律師諮詢或報警,協助規劃有效安全的行動方案
C.考慮喬裝是潛在投資者,前往「A公司」蒐證,
再將蒐證結果提供給律師或警方決定下一步是否提告
D.由於「A公司」有高利貸背景,擔心黑白兩道均有勢力,
稍有不慎可能就會危及家人安全,若能大事化小解除合約是我們優先考量,
後續舉發會再交給檢調單位。
針對案發過程的描述,
我可能會受限於自己可以理解的範圍而有理解錯誤之處,
或對方有一些破綻會違法情形可以再加以確認後運用的,
再請各位版友不吝提出討論,希望能多了解更多我們可以運用的法律資源,
請救救我的母親和我的家....謝謝大家的耐心!
--
作者: chummy369 (chuchu) 看板: criminology
標題: [請益] 購買未上市股票,疑遭詐騙200萬,求助
時間: Sun Nov 20 16:15:28 2016
各位版友大家好,
我的母親兩個月前私下「購買未上市公司的股票」,
我認為這間公司很可能是非法吸金的詐騙公司,
因顧及打草驚蛇的風險,故將公司加以代換,案發經過摘要如下:
1.受朋友邀約聽完公開說明會後,向「A公司」購買其子公司未上市的股票
2.在簽約前已匯款,但支付對象並非「A公司」,收據上的收訖章也非「A公司」
3.匯款兩個月後,「A公司」才提供買賣股票合約,但遲遲未交付股權憑證
4.這筆股票買賣交易的實質是投資200萬元,每月領4萬元顧問費,
四年後還可因「A公司」買回股票而將200萬元本金領回
5.我們認為是詐騙吸金,希望能要求「A公司」解約,並拿回200萬。
詳細說明如下,先深深鞠躬且感謝各位版友的耐心與熱心,請大家給我一些建議:
I.案發經過:
A.我的母親受朋友邀請去了解由「A公司」所提供的一個絕佳的投資機會
─「參加私募未上市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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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A公司」:
1.為一間資本額新台幣2千萬元的投資控股公司,成立約2年
2.該公司據描述其母公司為「B公司」,
而該公司內部人員聲稱會以「A公司」的明義來辦說明會,
主要是因「B公司」提到他們有依法繳稅,
但國稅局認定他們有因股票市價超過票面價值有逃漏稅10多億的狀況,
而正與國稅局打官司中,故現在都以「A公司」的名義進行
◎補充說明─「B公司」:
1.於經濟部商業司網頁查詢得知該公司目前尚未撤銷或解散
2.為一間資本額新台幣3億元的投資控股公司,集團至少有12間子公司
3.會舉辦私募資金說明會(聽說會環台巡迴說明),
以及邀請有興趣了解的投資人去參觀控股公司及集團子公司
4.PTT和Google關鍵字搜尋該公司名稱會出現詐騙吸金
5.網路轉載的「檢肅非法吸金公司協商會議」(出處不明)中列為重點列管公司
6.聲稱已完成兩間上櫃公司及一間公開發行公司之併購,
但實際去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上述三間公司最新之財務報告及關係企業組織圖,
均看不出「A或B公司」對這三間公司有控股或併購的狀況
7.聲稱準備合法借殼上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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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我的母親在聽完由「A公司」所提供的私募資金公開說明會之後,
並看過由「A公司」所提供的「促銷方案」後,就準備進行投資,投資標的說明如下:
1.書面促銷方案載明:
投資新台幣200萬元購買「A公司」旗下未上市之子公司─「C公司」的股票,
每個月可領2%的「顧問費」,也就是每月4萬元,四年後本金可拿回,
「A公司」告訴我的母親這每月4萬元的「顧問費」不能說是利息費用,不然會違法。
2.總計四年後可拿回的金額計算如下:
顧問費每月4萬元*12個月*4年+本金200萬=392萬
C.這麼好康的投資機會讓我的母親將我家的房子拿去向銀行抵押借款200萬元,
並向「A公司」提出投資申請:
1.「A公司」提供母親匯款單2張,分兩次,每次匯款新台幣100萬元到「D公司
2.我的母親於2016/8/31將新台幣200萬元以匯款方式匯給「D公司」,
此時雙方尚未簽定任何書面契約,我的母親也未取得未上市「C公司」的股權憑證
3.款項雖然是匯到「D公司」(與「A公司」之公司負責人皆為同一人),
但我的母親親收到的收據卻是蓋有「B公司」收訖章之收據
D.在匯款後兩個月左右,「A公司」的會計請我的母親到公司補簽合約:
1.簽訂股票附條件買賣契約:
我們發現這個契約疑似按照「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債券附條件買賣總契約」
進行增刪後並把債券的關鍵字代換成股票的結果:
a.自行增加對於母親不利的文字說明
第二條:雙方於賣還日前,「不得終止契約,如有特殊情況」,
一方得經他方同意後,於特定期日提前終止契約
b.自行刪減對於賣方「B公司」不利的條款:
1.第七條 一方發生下列情事者,構成違約:
一、買方未於買進日支付買價予賣方,或未於賣還日交付標的債券予賣方。
2.第九條 賣方未於買進日依約交付標的債券予買方者:
(一)買方得解除個別契約,雙方款券交付義務即告終止;且
(二)如買方已給付買價予賣方者,賣方應立即全額退還買價予買方;且
(三)賣方應支付買方以該個別契約約定之買價為本金,按「_______(例如台灣銀
行基本放款)」利率為基數,計算一日之利息,作為賠償金額。
c.契約中還有不符合事實的條款:
1.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如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金融服務業者」與「金融消費者」
,雙方同意遵守下列約定(但「A公司」實際並非金融服務業者)
2.第二十一條 「本總契約依中華民國法律制訂」,
甲乙雙方並同意以台灣台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我的母親已經簽完一式兩份給「A公司」,我發現我母親只有簽姓名,
其他身分證字號、地址等資訊都沒有填寫。
F.簽契約前我的母親也有多次打電話給「A公司」詢問為什麼還沒拿到「C公司」
的股權憑證,但「A公司」遲遲未給。
II.目前諮詢的法律意見:
我目前已經諮詢了市政府律師、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投資人保護中心、
1950消保官、證期局、法扶基金會的律師,
上述機構因有諮詢時間的限制或未全面了解狀況而給了諸多不同的意見,統整如下:
自行與「A公司」協商解除合約:
1.律師認為私募資金本就不得公開銷售股權,「A公司」可能違反證券交易法,
因此可主張「契約無效」,直接回復原狀領回200萬元。
2.另一方面,若契約無違法則屬有效契約,
我們應該先寄發存證信函限期要求「A公司」履約交付股權憑證,
若對方未於期限內受理,則可再次發函要求解除合約並直接回復原狀領回200萬元。
3.綜合A與B的意見,律師建議我們直接找「A公司」協商,
告知對方已違反證券交易法,而且對方也未依契約於買進日交付股票,
直接要求對方配合解除合約,返還200萬元,大事化小,否則我們會去舉發。
III.問題求助:
A.「A公司」透過舉辦說明會公開銷售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權,是違反證券交易法哪一條
規定?
B.「A公司」屬控股母公司,以股票附買賣交易契約銷售集團子公司「C公司」的
股票以私募資金是合乎常規嗎?與轉讓股權差異在哪?
C.「B公司」提到他們有依法繳稅,但國稅局認定他們有因股票市價超過票面價值
有漏稅10多億的狀況,而改用「A公司」之名義來進行私募資金,該如何驗證?
那「C公司」的母公司就一定是「A公司」嗎?
還是實際上仍是屬於「B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呢?
D.「A公司」宣稱已完成兩間上櫃公司及一間公開發行公司之併購,該如何驗證?
因為我實際去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上述三間公司最新之財務報告及關係企業組織圖均看不出
「A或B公司」對這三間公司有控股或併購的狀況,是否屬於詐欺呢?
E.契約在2016/8/31匯款2個月後才補簽,並且契約中的賣方為「A公司」,
匯款對象為「D公司」,匯款收據收契章是蓋「B公司」,
是否可能會讓「A公司」辯稱並未收到我們的款項,
所以才遲遲未交付「C公司」的股權憑證?
F.契約中明定買賣標的為「C公司」的股票,
但每月由「D公司」匯款的4萬元「顧問費」卻未明定在契約中,
我們也未取得書面證據來證明對方的確有每月匯款4萬元給我們的義務,該如何保障權益?
另外,為什麼「A公司」內部人員提到不能說這4萬元為利息費用會違法,
所以才用顧問費代稱呢?
G.從銀行交易紀錄中可看出我們已支付「D公司」200萬元,
且「D公司」每個月會匯款4萬元給我的母親,
該如何證明這個交易與我們跟「A公司」所簽定的股票買賣交易契約有關連,
又該取得那些佐證資料呢?且購買股票應不會有每月固定收益,
「A公司」此種掛羊頭賣狗肉的行為是否也屬違法?
H.「A公司」疑似按照「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債券附條件買賣總契約」
進行增刪後並把債券的關鍵字代換成股票而擬訂了與我方的股票附條件買賣契約,
此舉是否違法?
其中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如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金融服務業者」與
「金融消費者」,雙方同意遵守下列約定,
但「A公司」並非證期局所認可的金融服務業,卻把這條款放在契約中是否違法?
I.契約有諸多違法狀況,我的母親還是簽上自己的姓名,
請問此契約還是算有效契約嗎?
另外,我的母親只簽姓名並未填寫身分證字號等資訊,是否有其他風險可能?
IV.預計的行動方案:
A.我的母親有「A公司」公開說明會的錄音、錄影檔及部分簡報資料,
我們取得後會再仔細檢視內容,協助更加釐清事實
B.持續尋求專門處理金融詐騙的政府機構、律師諮詢或報警,協助規劃有效安全的行動方案
C.考慮喬裝是潛在投資者,前往「A公司」蒐證,
再將蒐證結果提供給律師或警方決定下一步是否提告
D.由於「A公司」有高利貸背景,擔心黑白兩道均有勢力,
稍有不慎可能就會危及家人安全,若能大事化小解除合約是我們優先考量,
後續舉發會再交給檢調單位。
針對案發過程的描述,
我可能會受限於自己可以理解的範圍而有理解錯誤之處,
或對方有一些破綻會違法情形可以再加以確認後運用的,
再請各位版友不吝提出討論,希望能多了解更多我們可以運用的法律資源,
請救救我的母親和我的家....謝謝大家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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