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法律高手來解答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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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ristin
at 2014-04-1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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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一下,我有一題申論題要寫,但是沒什麼頭緒,題目如下!
有關服貿學運焦點之一在於所謂(黑箱作業),但面對立委無謂抗爭,尤其是此寮約是源於(兩岸人民關係條約)下之子法,明文規定由行政部門獨斷,必要時才需要向立法院(報備),依子法不得牴觸母法之法理,如何解決此困境?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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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allis
at 2014-04-21T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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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跪求法律高手來解答"
我想請問一下,我有一題申論題要寫,但是沒什麼頭緒,題目如下!有關服貿學運焦點之一在於所謂(黑箱作業),
回答:
我舉幾個""經典""例子點出 ""馬茸,眼邱,腦江,還有蛋糕淇"" 的誤謬:
(※) 經濟部長駁斥黑箱作業時說已經辦了多少場公聽會、座談會、產業諮商與專案報告,但重點是這些溝通的結論是否有變成修改服貿條文的依據?還是都不用修?如果心態沒變,再辦一千場公聽會也沒用,部長無法回答這個問題!這跟要求立法院只能審 但一字不能改 一樣錯誤,
(※) 再則談判代表只說有120人,但為何不公佈名單?不公佈就是黑箱!
問題:"跪求法律高手來解答"
但面對立委無謂抗爭,尤其是此寮約是源於(兩岸人民關係條約)下之子法,明文規定由行政部門獨斷,必要時才需要向立法院(報備),依子法不得牴觸母法之法理,如何解決此困境?
回答:
政院版監督條例比行政命令還弱
台灣日報新聞網-2014年4月6日
立法院長王金平昨出招化解學運僵局,承諾「監督條例先立法、兩岸協議再審查」,但行政院版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充滿陷阱,被學者譏為不監督條例,如果立院立法通過政院版監督條例,由於條文中對協議的「生效要件」沒有訂死,仍有相當大的「解釋空間」,因此即使立法院不同意,協議仍有可能自動生效。
生效要件未訂死 預留「解釋空間」
根據政院版第十七條規定,「協議經立法院審議未通過或審查未予備查者,協議統籌辦理機關應即通知協議對方,視需要與對方重啟談判。」條文並未明定立院未通過者,「不生效力」;雖然可「視需要重啟協商」,但如果行政機關認為沒有必要,也可以不必重啟協商。
另政院版第十八條規定,「協議於立法院完成有關程序後,應經協議雙方交換文件,始生效力。」也就是,「跑」完所有程序、換文後,就可以生效。
政院版將兩岸協議原則定位為行政命令,因此援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根據該法第六十一條,「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
從上述三個條文來看,即使兩岸協議改為審議案後,立院即便否決,在法規解釋的空間下,一樣可以生效。
學者︰「非經立院同意不生效力」應入法
輔大法律系副教授吳豪人批評,政院版故意訂得不明確、文字出現漏洞,藉此唬弄人民,應該把「非經立法院同意不生效力」直接入法。
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廖福特強調,政院版只有表面程序,卻不願意規範實質審查的內涵,尤其沒有審查完成就自動生效,實在荒謬。
對於協議生效要件,中研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員邱文聰強調,民間版規定,協議換文前,須經總統批准;換文後,由總統公布。但政院版第十八條、十九條的規定,「總統都不見了」,僅規定「應以適當方法周知」,難道只要刊登在報紙上嗎?
此外,「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應於兩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但兩岸協議交付審查後三個月未完成者,竟視為已審查。國會監督的強度竟比行政命令還不如。
邱文聰解釋,行政命令在送進立法院前已生效,立法院審查其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並非審查其內容。但兩岸協議在送到立法院前仍未生效,如果三個月無法確認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加上協議內容也還未審查,怎麼可以自動生效?
監督條例若採官版政治協議恐30秒過
台灣日報新聞網-2014年4月15日
馬總統上週三與美國華府智庫戰略及國際研究中心(CSIS)進行視訊會議時強調,「不排除與中國協商政治議題」。學者憂心直言,如果政院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通過的話,後果很可怕,未來兩岸政治協議也可能重演服貿的「半分忠」事件,「三十秒就通過了」。
根據政院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第三條規定,「協議: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之二第三項所稱之協議。」
而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之二第三項,「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
以此來看,政院版並沒有排除政治協議適用範圍。
學者:政院版未排除政治協議適用範圍
對於政治協議是否適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陸委會主委王郁琦日前在立法院公聽會並未正面回應,僅指「這些都不是現在優先項目;而馬總統公開承諾,簽署政治協議會經過公投。」
中研院法研所副研究員邱文聰強調,台灣是法治國家,不是靠政治人物的嘴巴來進行政治運作,尤其馬英九跳票那麼多次,為何不能透過立法,靠法律規範政治協議?
邱文聰認為,兩岸政治協議也適用立法院未來通過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但政院版對涉及主權的政治協議並沒有特別規範,因此也是「四階段溝通加二階段國安審查」,同樣「包裹表決」,最後也會「三十秒就通過了」。國會無法監督、公民無法參與、資訊無法公開,黑箱的
Vanessa avatar
By Vanessa
at 2014-04-17T19:45
是哪個老師出的阿?
1.那就大家加入FTA之後再聊了。
2.中共一向視台灣為其"屬國",
那就兩國論了?
其實
任何契約行為,在商言商,卻不能以商逼政,
是最大原則。
題目說:行政權逾越的問題~~根本是說錯了‵‵‵‵‵‵。
隨時可以修正的!!
因為
以前李登輝沒有獨立,陳*扁也沒```,`,
大家的 活動,如果時間移到2000年,就來學運,哪真是PERFECT !!
但是
時機已失!!
你要大家要如何處理與大陸未來的商務契約??
面板:大陸市場沒了!! ~~~~~人家因為已經跟韓國簽了約,雙方打得火熱呢!!
LED:沒了!!~~
太陽能市場:沒了!!~~
除了台積電,做國際市場的,不怕大陸。
誰都怕他們阿? 市場會說話!!
李登輝早些年覺悟,
早點決策出更好的規劃,現在沒那麼衰,做什麼都碰壁啦!!
Sandy avatar
By Sandy
at 2014-04-18T08:05
服貿協議
是屬於國家層級簽訂的條約
自然不能用下層機關(行政院) 的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來處理
不懂網友知識這麼淺薄
現在 馬政府硬ㄠ的是
中國大陸也是屬於我國
所以硬要用 行政院 的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來處理
所以現在癥結在 兩國論與兩岸論
所以 林飛帆最後一個訴求是
召開公民憲政會議
釐清 我們跟中共關係是甚麼鬼關係
Carol avatar
By Carol
at 2014-04-17T05:42
既然法律不該一黨私用,那為何不改進?
又行政權力本不該大於立法權,因容易形成粗糙甚至執政、行政獨裁、不受監督與約束,為何不改進?
其實將責任推給不曾占國會多數的政黨,那是不公平與正確的。
檢討、改進就是繼續前進的唯一途徑,絕非擇一黨私利而固執並當成手段、達成目的的理由。
Oliver avatar
By Oliver
at 2014-04-19T07:16
"明文規定由行政部門獨斷,
必要時才需要向立法院(報備)"
這不是綠營執政8年時期
特別為當時綠營職掌的行政院
專門設定的條文?
當初綠營特別要求立法者給行政院最大的權力
怎麼今天由藍營主掌行政院
綠營就要推翻前法呢?
法律為一黨私用
法律隨政黨輪替而變
如此不穩定的法律
如何帶來社會安定呢?
請綠營先反省反省吧.
2014-04-18 05:41:21 補充:
這是綠營執政8年時期
特別為當時綠營職掌的行政院, 專門設定的條文.
當初綠營特別要求立法者給行政院最大的權力
怎麼今天由藍營主掌行政院
綠營就要推翻前法呢?
法律為一黨私用, 法律隨政黨輪替而變
如此不穩定的法律
如何帶來社會安定呢?
請綠營先反省反省吧.
Robert avatar
By Robert
at 2014-04-20T01:38
用字很不妥
由行政部門"獨斷"
當初蔡英文掌兩岸陸委會時所訂 , 立委向他提議修改, 就給蔡英文拒絕了, 以至形成此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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