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車禍初步研判表出來了經過是行經路口時對方迴轉沒打方向燈(該路段有兩段式待轉區)造成車禍燈號為綠燈肇因是對方:未依規定左轉彎我方:自述行車速度已逾該路段行車速限我當時自述行經該路段時速在60左右研判表說我已逾該路段速限但是說真的那段路沒有速限標牌因為是上下班的行經道路我有去確認幾次確定沒有標示速限我時速60左右應當也算合理範圍吧!?這樣我需要去花3000鑑定把我的肇因推翻嗎?
車禍初步分析研判表出來了,這結果我需要在鑑定看看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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