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撤銷告訴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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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itlin
at 2010-02-0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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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車禍
對方也沒啥誠意和解
所以就跟承辦員警說要提出告訴
但是初步鑑定表還沒出來
想看過以後在考慮下一步
打電話跟該員警說先做鑑定表 告訴緩一緩嗎?
Update:
警察有問要私下和解嗎?
當時想說先和解看看
所以沒讓警員繼續偵辦
如果有任何一方違規的話 目前還不會吃單
但如果提出告訴
警方就會偵辦
就會吃單子
如果做完筆錄後跟對方達成和解
可以跟警方取消告訴
以免吃單肥了國家嗎?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Odelette avatar
By Odelette
at 2010-02-10T23:48
前陣子車禍
對方也沒啥誠意和解
所以就跟承辦員警說要提出告訴
若只是 口頭告知 "
並不等於 已經[正式提出告訴 ] 。
但是初步鑑定表還沒出來
想看過以後在考慮下一步
沒錯!
這想法是正確 的!
交通事故發生"不在於誰撞誰的問題!
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
一般人對交通法規,一知半解ˋ似懂非懂,僅憑自我的認知與感覺,認為都是對方的錯,一切讓[現場圖ˋ照片ˋ所有現場跡證]說話不須爭執,更不是用猜的。
只要有警方到場的處理的交通事故,對現場的跡證都會做好蒐證程序,雙方車輛受損部位的照片ˋ現場地形ˋ地物ˋ道路寬長ˋ撞擊點ˋ落土點[第一撞擊點]ˋ煞車痕ˋ刮地痕ˋ拖地痕ˋ散落物ˋ血跡ˋ時間ˋ天氣~~等等,都會作成警訊資料,所以不用擔心。
正確的作法如下:
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倘若本案並未造成任何人員傷亡,並無涉及刑事責任,僅屬侵權損害知民事責任。
民事部分 的追訴時效為二年 內,不同 於刑事部分 的追訴時效,才是6個月 內。
告訴乃論案件"必須要被害人正式提出告訴,警方無權主動移送。
警方無權ˋ也不得介入民事和解糾紛。
若被害人未表示 ,要正式提出 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告訴,本案資料就永遠躺在警局,被害人根本就不會再,接獲任何進一步的通知。
況且在實務上,也沒有備案 這個名詞存在"
只能稱為報案。
而報案也並不等於 提出告訴。
PS:
沒有 【保留追訴權】 這回事,法律也無【保留追訴權】這名詞,那只是媒體與某些檯面上人士,當成發言做秀的流行語言,造成錯誤教導而已,以致很多民眾跟著說。
根本沒有 (保留法律追訴權) 這種事情,那是媒體一再重復的錯誤引導。
屬告訴乃論的案件:
就是 6 個月追訴時效,6 個月內被害人,隨時有權提出告訴,逾期超過 6 個月後 ,想保留也沒得保留。
屬公訴案件:
依據所犯個案的法定追溯時效,更不是當事人能主張 [保留]的。
打電話跟該員警說先做鑑定表 告訴緩一緩嗎?
同上說明:
若只是[口頭告知] 要提告,並不等於[正式提出告訴], 所以根本就沒有[緩一緩] 的問題存在。
2010-02-10 10:48:05 補充:
強制險是公辦民營[不論投保哪一家,理賠項目ˋ額度都完全一致。],採無過失主義ˋ交叉理賠,不論肇責歸屬,都會理賠。
但是其理賠範圍,僅就醫療有效收據部份:
採實支實付理賠賠,減少勞動力損失ˋ精神慰撫金都不在理賠範圍之內。
財損部份:
也不在理賠範圍。
所以強制險,[不可能ˋ也無義務],派員出面協助任何善後事宜,僅就有效收據實支實付。
Dorothy avatar
By Dorothy
at 2010-02-13T02:41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民國 95 年 07 月 10 日 修正)
第 13 條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前項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
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
所以你必須前往處理機關做申請,30日後就會通知領取或郵寄送達你指定之處所了!
至於車禍提告的部分,由於你沒有說明有體傷狀況,有傷,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權為自知悉被告起六個月內要行使否則喪失。
無傷,無刑事責任,只有民事請求回復原狀或賠償,警方不會介入。
另外強制險並無賠償精神慰撫的項目,只有醫療、看護以及看病之交通費用(20萬為上限),傷殘給付、死亡給付三種。
Barb Cronin avatar
By Barb Cronin
at 2010-02-09T20:52
只要再車禍6個月內提出皆可.你可申請車禍鑑定再看.其時如果對方有投保強制險只要保險公司出面理賠就好ㄌ對方也不用出半毛錢.如果你因此工作暫停你還可跟保險公司要求精神賠償.外加薪水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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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itlin avatar
By Cait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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