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簡述如下:
家母與人發生車禍後,直到起訴書(罪名為過失傷害)寄來對方才欲進行和解,之後亦和
解完畢,故將刑事撤回告訴狀連同和解書寄回法院,原以為將會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孰知
今日卻收到刑事庭傳票,上面記載「請於庭期前試行和解」。
這樣是代表私下和解不成功嗎?還是法院未收到撤回告訴狀?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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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母與人發生車禍後,直到起訴書(罪名為過失傷害)寄來對方才欲進行和解,之後亦和
解完畢,故將刑事撤回告訴狀連同和解書寄回法院,原以為將會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孰知
今日卻收到刑事庭傳票,上面記載「請於庭期前試行和解」。
這樣是代表私下和解不成功嗎?還是法院未收到撤回告訴狀?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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