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民事求償(修車費之外的其他項目) - 法律
By Hedda
at 2020-12-22T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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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本文曾在生活法律板張貼過,得到一些建議,偏向從保險理賠跟和解的角度出發,希望修
改重貼在法律版後,能在請求權人資格、求償項目與額度、代位求償範圍、訴訟實益等範
疇,得到一些法理上及法庭實務上的建議
一、事發經過
108年5月17日上午7點多,A先生(我,戶籍地台中市大甲區)開著B小姐(我太太,戶籍地苗
栗縣苑裡鎮)的自小客車上班途中,在國道三號北上(大山-竹南間)內側車道,被C先生(戶
籍地彰化縣鹿港鎮)的自小客車從後追撞,我車又往前撞上D小姐的自小客車,撞後3台車
均停在原地,等國道警察到場後一起前往後龍分隊做筆錄(D小姐自行開車,A先生、C先生
等2車被拖救車拖去)。
3台車均無人受傷,無人驗傷。
二、肇事責任
警察看了行車紀錄(C先生跟D小姐的,我的壞了)及聽完3人說詞(此時C先生謊稱是A先生先
撞上D小姐而急停,才害他撞上A先生)後,不採信A先生說詞,最初(5/17當日)研判A、C均
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對這兩人開罰單,後因A先生申訴成功,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109
年6月28日對A先生改以「免罰」結案,國道公路警察局第2大隊10年7月10日的事故初判表
中,全案3輛車可能之肇事原因僅C先生「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3方都沒申請事故鑑定
。
三、求償經過
A先生開的車有車體險丙式,保險公司已賠償修車費及拖救費,並取得代位求償權。
對造C先生有保險。
事故後,A先生為了向C先生求償,1080702及1081212先後寄出2封存證信函,1080725在造
橋鄉調解會,1081212在保險公司的和解談判,都沒有達成賠償協議, C先生說,全權由
新光產險處理(他個人一毛錢都不出),新光產險說,可賠修車費全額(約20萬),不扣零件
折舊(約10萬),A先生認為,以新品修復是富邦產險履行保險義務,富邦產險取得的代位
求償權僅限於維修費(跟拖救費),新光與富邦間扣折舊與否,跟被保險人無關,不影響A
先生主張的各求償項目(一開始A先生請富邦產險協助求償這些項目時,富邦產險就說這些
項目跟該公司無關,要A先生自己另外去向C先生求償)。
A先生求償項目如下:
1.車損修復後貶值損失(民法第1 8 4 條第1 項前段、第1 9 6 條、最高法院1 0 1 年度
台上字8 8號判決意旨參照)
A先生開的車投保富邦產險的丙式車體險,事故後由富邦產險與修車廠對口,依保險條款
以新品修好A先生的車,並取得修理費用(及拖救費)的損害賠償代位請求權(B小姐寫了代
位求償切結書),但這台車108年5月12日投保車體險的保險金額453,000元(有富邦保險單
為證),事故修復後的價值只剩340,000元(有公會鑑價報告為證,鑑價單位經新光產險理
賠員口頭同意),A先生求償貶值損失113,000元,C先生及其保險公司(新光產險)卻表示1
塊錢都不賠。
2.代步費(民法第2 1 6 條第1 項、最高法院4 8年台上字第1 9 3 4號判例參照)
A先生家住大甲,在頭份郊區某學校上班,開車上班是通勤最佳選擇,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無法準時上班;A先生的車在事故中被撞毀,完全失去功能,所以離開現場時是被吊上拖
救車載走的,財產權受損。修車期間(40天)A先生向親友借車通勤(有另車通行費報表佐證
),承諾以求償的代步費作為借車的補貼,沒有租借單據,A先生求償代步費(參考計程車
費或租車費,1天1500元),C先生及其保險公司(新光產險)表示1塊錢都不賠。
3.工作損失
A先生事故當天被開罰單,與C先生筆錄時說謊(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背於善良風俗之
方法)有關係,為了處理事故車修復,蒐集證據,申訴撤銷罰單,A先生共請了3天假,因
此向C先生求償工作損失(6000元),C先生及其保險公司(新光產險)表示1塊錢都不賠。
四、問題:
請問
1.A先生開的車登記車主為太太B小姐,但購車款是A先生付的(有匯款單為證),且A先生上
班日每日往返大甲與頭份通勤(有通行費報表為證),A先生可以做為民事訴訟的原告嗎?(B
小姐無意願提告)
2.請求車價修復後貶值損失(及鑑定費用)、修車期間代用車費用、工作損失等3項,成功
率大嗎?(查判決很多案例有賠,但對方保險很篤定的拒絕,1塊錢都不賠)
3.以上求償額度,扣掉訴訟費用跟律師費用,A先生還有訴訟實益嗎?
4.承上,該找台中律師或彰化律師呢?
先感謝各位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改重貼在法律版後,能在請求權人資格、求償項目與額度、代位求償範圍、訴訟實益等範
疇,得到一些法理上及法庭實務上的建議
一、事發經過
108年5月17日上午7點多,A先生(我,戶籍地台中市大甲區)開著B小姐(我太太,戶籍地苗
栗縣苑裡鎮)的自小客車上班途中,在國道三號北上(大山-竹南間)內側車道,被C先生(戶
籍地彰化縣鹿港鎮)的自小客車從後追撞,我車又往前撞上D小姐的自小客車,撞後3台車
均停在原地,等國道警察到場後一起前往後龍分隊做筆錄(D小姐自行開車,A先生、C先生
等2車被拖救車拖去)。
3台車均無人受傷,無人驗傷。
二、肇事責任
警察看了行車紀錄(C先生跟D小姐的,我的壞了)及聽完3人說詞(此時C先生謊稱是A先生先
撞上D小姐而急停,才害他撞上A先生)後,不採信A先生說詞,最初(5/17當日)研判A、C均
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對這兩人開罰單,後因A先生申訴成功,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109
年6月28日對A先生改以「免罰」結案,國道公路警察局第2大隊10年7月10日的事故初判表
中,全案3輛車可能之肇事原因僅C先生「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3方都沒申請事故鑑定
。
三、求償經過
A先生開的車有車體險丙式,保險公司已賠償修車費及拖救費,並取得代位求償權。
對造C先生有保險。
事故後,A先生為了向C先生求償,1080702及1081212先後寄出2封存證信函,1080725在造
橋鄉調解會,1081212在保險公司的和解談判,都沒有達成賠償協議, C先生說,全權由
新光產險處理(他個人一毛錢都不出),新光產險說,可賠修車費全額(約20萬),不扣零件
折舊(約10萬),A先生認為,以新品修復是富邦產險履行保險義務,富邦產險取得的代位
求償權僅限於維修費(跟拖救費),新光與富邦間扣折舊與否,跟被保險人無關,不影響A
先生主張的各求償項目(一開始A先生請富邦產險協助求償這些項目時,富邦產險就說這些
項目跟該公司無關,要A先生自己另外去向C先生求償)。
A先生求償項目如下:
1.車損修復後貶值損失(民法第1 8 4 條第1 項前段、第1 9 6 條、最高法院1 0 1 年度
台上字8 8號判決意旨參照)
A先生開的車投保富邦產險的丙式車體險,事故後由富邦產險與修車廠對口,依保險條款
以新品修好A先生的車,並取得修理費用(及拖救費)的損害賠償代位請求權(B小姐寫了代
位求償切結書),但這台車108年5月12日投保車體險的保險金額453,000元(有富邦保險單
為證),事故修復後的價值只剩340,000元(有公會鑑價報告為證,鑑價單位經新光產險理
賠員口頭同意),A先生求償貶值損失113,000元,C先生及其保險公司(新光產險)卻表示1
塊錢都不賠。
2.代步費(民法第2 1 6 條第1 項、最高法院4 8年台上字第1 9 3 4號判例參照)
A先生家住大甲,在頭份郊區某學校上班,開車上班是通勤最佳選擇,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無法準時上班;A先生的車在事故中被撞毀,完全失去功能,所以離開現場時是被吊上拖
救車載走的,財產權受損。修車期間(40天)A先生向親友借車通勤(有另車通行費報表佐證
),承諾以求償的代步費作為借車的補貼,沒有租借單據,A先生求償代步費(參考計程車
費或租車費,1天1500元),C先生及其保險公司(新光產險)表示1塊錢都不賠。
3.工作損失
A先生事故當天被開罰單,與C先生筆錄時說謊(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背於善良風俗之
方法)有關係,為了處理事故車修復,蒐集證據,申訴撤銷罰單,A先生共請了3天假,因
此向C先生求償工作損失(6000元),C先生及其保險公司(新光產險)表示1塊錢都不賠。
四、問題:
請問
1.A先生開的車登記車主為太太B小姐,但購車款是A先生付的(有匯款單為證),且A先生上
班日每日往返大甲與頭份通勤(有通行費報表為證),A先生可以做為民事訴訟的原告嗎?(B
小姐無意願提告)
2.請求車價修復後貶值損失(及鑑定費用)、修車期間代用車費用、工作損失等3項,成功
率大嗎?(查判決很多案例有賠,但對方保險很篤定的拒絕,1塊錢都不賠)
3.以上求償額度,扣掉訴訟費用跟律師費用,A先生還有訴訟實益嗎?
4.承上,該找台中律師或彰化律師呢?
先感謝各位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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