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民事調解或訴訟可以直接委託保險公司出庭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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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ie
at 2014-07-3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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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不小心開車撞到對方車輛,肇責100%
雙方只有財物損失無人員傷亡
我方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財損100萬和超額責任險1000萬
對方提出財損50萬,因為保險公司不願賠付
所以對方向法院提出調解聲請
第一次調解我方有出庭但是對方未到庭(民事調解聲請)
第二次調解我方委由保險公司出庭,保險公司未回覆出庭結果(民事調解聲請)
目前又收到第三次調解出庭通知書(民事起訴狀)
想請問這種情況可以一再委由保險公司出庭嗎?
Tags: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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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mily
at 2014-07-31T07:04
民事訴訟法第68條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
第69條
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或經法院、審判長依法選任者,不在此限。
前項委任或選任,應於每審級為之。但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於委任書表明其委任不受審級限制,並經公證者,不在此限。
第70條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法規名稱: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民國95年09月28日修正)
第1條
本準則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三項訂定之。第2條
下列之人,審判長得許可其為訴訟代理人:
一、大學法律系、所畢業者。
二、現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所屬人員,經該機關委任為訴
  訟代理人者。
三、現受僱於法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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