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事發生於100年9月22日現在對方告我刑事附帶民事是由:於清晨6點55分由於行人突然衝出造成我閃避不及,機車翻覆,不過我很確定我的機車並沒有撞到對方,因為我用前輪緊急煞車導致機車翻覆前輪在後,後輪在前的翻覆狀態,我倒地被機車壓住,腳還被排氣管燙傷,對方距離我倒地大約20公分吧,起書上卻寫說我撞飛他,函心理賠償要我陪60萬,我當時的時速約為40公里,並沒有超速,我該怎麼辦????(因為對方有請律師硬要說是因為我造成的)問題
車禍的問題,對方提刑事附帶民事業務過失傷害 - 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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