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移動肇事現場問題 - 法律
By Caitlin
at 2010-01-29T00:00
at 2010-01-29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前些日子我方機車直行
被對方對向車道以他來說是左轉汽車我煞車不急撞到他
他是跟著第一台轉車車轉彎撞我的是弟2台
當時頭著地傷到脖子...他與女性友人移動肇事現場..我實在是痛的受不了
於是進了醫院.至今已經2個多月..造成頸椎弟5.6節有點受傷
右小腿當初是腫起來之後淤血而且是整隻小腿淤血..醫生叫我休息約3個月我休息14天就開始工作了..現在小腿有點不太能蹲..不過有慢慢在做復健
事後請警方掉監視器畫面卻掉不到..
我要問的是..我有什麼證據可以證明對方移動肇事現場..
車損約6~7千
14天無法工作可是我是在家工作..試問我跟他索賠4萬會很過分嗎?
現在準備要去調委會了..試問我該注意什麼?請懂的大大幫幫我
我也已去承辦警局申請現場圖.相片以及初步研判表..可是初步研判表還沒下來
我撞擊到他的車子的點是.他右邊中間的位子...請懂的大大幫幫我~謝謝您
已更新項目:
對方沒受傷
2 個已更新項目:
因為他是開車
3 個已更新項目:
TO.反助寫作業聯盟
再請問一下..像我是在家工作我家是做洗衣的..可是我不知道有什麼可以證明.
我這14天的薪水我們是有工會...如果你知道請您告訴我一下..
路權部分我是直行他轉彎...我們都是綠燈我並無違規..
可是不是轉彎車要讓直行車嗎?
4 個已更新項目:
所以說是不用先調解在提告的是嗎?
那請問提告我要怎麼做?去哪提告?因為從來沒這方面經驗
被對方對向車道以他來說是左轉汽車我煞車不急撞到他
他是跟著第一台轉車車轉彎撞我的是弟2台
當時頭著地傷到脖子...他與女性友人移動肇事現場..我實在是痛的受不了
於是進了醫院.至今已經2個多月..造成頸椎弟5.6節有點受傷
右小腿當初是腫起來之後淤血而且是整隻小腿淤血..醫生叫我休息約3個月我休息14天就開始工作了..現在小腿有點不太能蹲..不過有慢慢在做復健
事後請警方掉監視器畫面卻掉不到..
我要問的是..我有什麼證據可以證明對方移動肇事現場..
車損約6~7千
14天無法工作可是我是在家工作..試問我跟他索賠4萬會很過分嗎?
現在準備要去調委會了..試問我該注意什麼?請懂的大大幫幫我
我也已去承辦警局申請現場圖.相片以及初步研判表..可是初步研判表還沒下來
我撞擊到他的車子的點是.他右邊中間的位子...請懂的大大幫幫我~謝謝您
已更新項目:
對方沒受傷
2 個已更新項目:
因為他是開車
3 個已更新項目:
TO.反助寫作業聯盟
再請問一下..像我是在家工作我家是做洗衣的..可是我不知道有什麼可以證明.
我這14天的薪水我們是有工會...如果你知道請您告訴我一下..
路權部分我是直行他轉彎...我們都是綠燈我並無違規..
可是不是轉彎車要讓直行車嗎?
4 個已更新項目:
所以說是不用先調解在提告的是嗎?
那請問提告我要怎麼做?去哪提告?因為從來沒這方面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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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John
at 2010-02-02T11:37
at 2010-02-02T11:37
然"
本案依你所述"
雖然現場有所移動 ,只要對方未否認 是轉彎車。
縱使對方未開口承認,也能由雙方行向[行駛方向] 供詞[從哪來ˋ往哪去 ],即可分析證實路權歸屬哪一方所有,也可依據雙方車體的撞擊點分析比對 ,所以無須擔心這方面的問題。
本案路權還是屬直行車[你]所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從95年修法之後,已將第102條1項7款[原6款]的但書[轉彎車已達中心線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刪除,簡單的說:就是採絕對優先 路權制。
筆錄原本就是[各說各話],法律講求的是證據,最終還是要回歸於警訊資料中的現場圖,以現場資料作為肇事責任歸屬的判定依據,所以筆錄說什麼並不重要,也無須在意,不是哪一方較會說話ˋ會掰就能取得勝訴。
所以筆錄絕對不是重點所在 !
請勿誤導!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當然你們是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甚至有人就是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ˋ判刑。
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依肇事比率分攤]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至於百分比的問題"
不論是交通隊的分析研判表或處理警方,絕對不會告訴你或註明百分比的字樣,
從民國82年起已明令,不論是交通隊的初步分析研判表,或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都不准在研判表或報告書面上,出現百分比的字樣,都僅能以主因ˋ次因作為分辨而已,分攤百分比統一由法院判定,民間所說的百分比,都是保險公司,為爭取自己的利益自己喊出來的,一般民眾跟著被誤導所謂[人云我亦云]。
根本沒有任何法規可供依據,一般人跟著亂喊,一方說2比8ˋ另一方說4比6,5比5,3比7,1比9~~等,法條ˋ法規在哪?
撇開肇責比率不談,修復費用的部份,雙方依法都可以主張折舊給付。
[工資部分不得主張折舊給付],此乃於法有據,只要[對造]主動提出此主張,法院就必須依法照准,也就是說求償的一方絕對無法拿到訴訟標的[修理費用]的全部。
試算公式: 零件材料費 X 0.369 X 出廠年齡[以行照為憑]==折舊金額 修復費用總金額 ,減去 折舊金額之所得,才是給付方應給付之實際金額。
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及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系爭汽車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0.369,本件零件折舊後之金額已低於成本十分之一,應依成本十分之一計算。
訴訟程序:
回原處理單位,找原處理警員,說明要正式製作過失傷害刑事告訴筆錄即可。
原單位製作筆錄後,警方會隨案將現場圖ˋ照片~等警訊資料附卷,轉送刑事組,再由刑事組函送地檢署,接著就在你家等候傳票即可,無須自己撰寫。
2010-02-13 12:22:15 補充:
刑事歸刑事ˋ民事歸民事。
民事部份"
可以考慮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但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只不得在警局提出,連在地檢署都不得提出,縱使提出也會被地檢署,依違背刑事訴訟法而直接遭受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 488 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簡單的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檢方偵查終結ˋ提起公訴之後,進入法院一審時,在辯論終結之前的,任何時段ˋ或庭訊中,在刑事庭逕行提出,法院會要求你遞狀。
2010-02-13 12:22:51 補充:
訴訟乃不得已之手段,其冗長的程序很累人的,任何一種官司打下來,少則數月ˋ多則數年,造成雙方精疲力竭,其最終的判決結果,肯定都不是雙方原先所預期的結果。
告訴乃論民事案件,若有和解機會,儘可能雙方都能各退一步ˋ海闊天空。
懂法者雖然得以輕易告知法條所在,但也有其義務與責任告知求助者,利害關係之所在,尤其消耗人力ˋ物力ˋ財力之[訴訟成本],以上個人建議與提醒僅提供你作為參考。
2010-02-13 12:24:21 補充:
薪資所得的部分"
請你加入的工會開證明"
依據你的投保薪資 計算
By Elma
at 2010-01-31T15:52
at 2010-01-31T15:52
如果對方轉彎車未讓直行車應為肇事主因
我方為次因
2.準備相關資料
列求償清單
3.申請調解
4.調解時找人幫忙
人多好辦事!!
5.儘可能和解
如真的不幸和解不順利
再考慮訴訟....
By Donna
at 2010-01-29T16:53
at 2010-01-29T16:53
就算你證明了,又如何?
筆錄說謊也不會怎樣喔
就算說謊了,又如何?
請警察調閱監視器^^~,真有趣,除非你掛了沒人做筆錄他幫你調閱。
不然警察實在很忙哪有時間幫你弄那個阿。有他也說沒辦法。
筆錄簽名也遷快一點,不要囉哩叭縮的,警察等等不爽判決出來就是你錯,
簽名就對了懂嗎。
車禍重點1 己動敵不動,少一分證據多一分謊話。
2對敵人仁慈就是低能,有謊就說,有官就找。
3筆錄別亂簽,不確定先找律師問清楚要如何掰再去做。
4監視錄影器,最好自行調出以求自保。
2010-01-29 22:21:07 補充:
上述四點都做到後
建議您可以直接提告,以示你的決心。
然後調解會比較順利
正所謂法律是給懂的人用的。
別跟自己過不去,這就是現實。
2010-01-30 11:48:34 補充:
你去哪裡拿照片就去哪裡告
也可以直接按鈴提告
你去調解他絕對不會告訴你如何做對你有利
他巴不得你快和解
轉彎車要讓直行車又如何
只要移動車輛 再說個謊 就ok了
撞死人只要跑在找個人頂培個錢就ok了便宜
說是路權根本沒有,判決的還是人,又不是機器,說實在根本是因人而異。
不同人判決出來就不一樣,尤其是跟他的親戚朋友發生車禍,那是穩輸的。
現在說他是肇事主因,可不見得。判決是可以180度大轉彎的。
重點都在筆錄上。
2010-01-30 11:58:35 補充:
可以參考我的部落格 移動車輛並沒有肇責
而且那警察一聽就知道串通好的
一開口就套我話
你騎70?
我:怎可能!!!
60?
我:靠杯喔 !!! 50拉
50?50幾?
我:對拉對拉
你看50幾變成自述50-60 有沒有瞎
騎70只有擦傷 不知是我太猛還是警太*
2010-01-30 11:59:56 補充:
打死要弄我超速阿
轉彎車哪裡要讓直行車?你看他根本沒肇責
By Eartha
at 2010-01-29T15:49
at 2010-01-29T15:49
不知道 對方有受傷嗎?
調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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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阿!是不是一定要請代書列舉自己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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