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在今年三月多跟人發生車禍對方肇事逃逸之後在兩天內被抓到我們當天晚上在警局做筆錄我也向警察說我要告"對方傷害罪"再五月份的時候進行第一次開庭當時檢察官要我們去調解委員會調解,但是現在沒收到單子而是收到第二次開庭單(檢察官不同人)但是我記得第一次檢察官說這件case都是由他負責問題一:開庭兩次檢察官都不同人這樣正常嗎問題二:我當下再警察局說我要提出傷害罪,可是到現在還沒和解,那六個月的傷害罪還成立嗎?我的傷害罪有成功嗎?我還需要去哪再說我要告傷害罪呢?
車禍肇事逃逸傷害罪問題 - 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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