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被載如何求償 - 法律
By Bennie
at 2011-04-11T00:00
at 2011-04-1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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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跟我同學出去
騎機車的是我同學
我們再交流道被一台沒有注意右側來車且沒打右轉方向燈的汽車撞上
我跟我同學都有受傷
汽車駕駛沒有逃跑 警察有來做筆錄
肇事者願意跟我們和解
我需要跟誰求償呢?是肇事者 還是騎機車的同學?
Update:
我看其他類似的案例 是跟我同學要耶?
確定了 在回答吧
給點數不吝嗇 但回答也請 滿意..
Update 2:
TOMoments剎那Original Mix ;
我要看的是法律的條文 而不是"邏輯"的判斷
法律如果是都符合邏輯的這就很簡單了...
像電視上的恐龍法官的判決也沒違反條例 按照法律條文他的判決沒錯
但是從現在人眼中看來就是很不近人情
像大肚 大大 有明瞭的法律條文班出來不是很好...
謝謝 大肚 大大 我會好好思考的
騎機車的是我同學
我們再交流道被一台沒有注意右側來車且沒打右轉方向燈的汽車撞上
我跟我同學都有受傷
汽車駕駛沒有逃跑 警察有來做筆錄
肇事者願意跟我們和解
我需要跟誰求償呢?是肇事者 還是騎機車的同學?
Update:
我看其他類似的案例 是跟我同學要耶?
確定了 在回答吧
給點數不吝嗇 但回答也請 滿意..
Update 2:
TOMoments剎那Original Mix ;
我要看的是法律的條文 而不是"邏輯"的判斷
法律如果是都符合邏輯的這就很簡單了...
像電視上的恐龍法官的判決也沒違反條例 按照法律條文他的判決沒錯
但是從現在人眼中看來就是很不近人情
像大肚 大大 有明瞭的法律條文班出來不是很好...
謝謝 大肚 大大 我會好好思考的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By Tristan Cohan
at 2011-04-14T21:29
at 2011-04-14T21:29
騎機車的是我同學
我們再交流道被一台沒有注意右側來車且沒打右轉方向燈的汽車撞上
依據你所述之現場狀況"
本案對方: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 條:未注意右後方來車 ,應屬[肇事主因 ]。
你同學:
未注意車前 狀況[假設若有超速事實],也應負起本案之[肇事次因 ]。
交通事故發生"不在於誰撞誰的問題! 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一般人對交通法規,一知半解ˋ似懂非懂,僅憑自我的認知與感覺,認為都是對方的錯,一切讓[現場圖ˋ照片ˋ所有現場跡證]說話不須爭執,更不是用猜的。正確的作法如下: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也才有求償的[法源依據 ]。
我跟我同學都有受傷
只要最終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汽車駕駛沒有逃跑 警察有來做筆錄
肇事者願意跟我們和解
我需要跟誰求償呢?是肇事者 還是騎機車的同學?
這"
應該如下分開 說明"
假設最終分析ˋ鑑定證實,只有肇事者當事人[對方汽車駕駛員 ],應負完全 肇事責任的話。
你的求償對象"
當然只有對方肇事當事人 而已。
反之:
若最終分析ˋ鑑定結果,出現你同學 也有[肇事次因 ]存在的話。
想必對方也會主張,你同學也務必要,以過失相抵 原則,依據肇責比率分攤 ,負起理賠責任。
求償的法律條文依據"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依肇事比率分攤]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至於百分比的問題"
這就是[保險公司誤導他人的陋習與詬病],不論是交通隊的分析研判表或處理警方,絕對不會告訴你或註明百分比的字樣。
從民國82年起已明令,不論是交通隊的初步分析研判表,或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都不准在研判表或報告書面上,出現百分比的字樣,都僅能以主因ˋ次因作為分辨而已,分攤百分比統一由法院判定,民間所說的百分比,都是保險公司,為爭取自己的利益自己喊出來的,一般民眾跟著被誤導所謂[人云我亦云]。
根本沒有任何法規可供依據,一般人跟著亂喊,一方說2比8ˋ另一方說4比6,5比5,3比7,1比9~~等,法條ˋ法規在哪?
沒有 法條作為依據,空喊是沒用的 ,不是喊口號,跟著喊造勢就會贏!
曾經有人摘錄:[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汽車險委員會編製] 內文 ,那並非[法律條文],還是僅止 於[保險公司 自訂]的內規而已。
不能做為 抗衡談判的依據。
當然你們是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三)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訴訟乃不得已之手段,其冗長的程序很累人的,任何一種官司打下來,少則數月ˋ多則數年,造成雙方精疲力竭,其最終的判決結果,肯定都不是雙方原先所預期的結果。
告訴乃論民事案件,若有和解機會,儘可能雙方都能各退一步ˋ海闊天空。
By Daniel
at 2011-04-12T21:26
at 2011-04-12T21:26
跟你同學請求賠償的依據在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的侵權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導致您的身體健康受有損害,
然而這是需要判斷是否有故意過失的,
而根據當時的交通事故現場圖以及現場狀況判斷
你的同學是否有過失呢?
若有,當然可以跟你的同學要,
只是比例上會有區別
例如肇事者是七成
同學三成
這樣只能跟同學求償三成而已
本件的和解,只是表示您與肇事者和解,
然而與同學的部分尚未和解,這一部份若要請求
仍須申請車禍鑑定委員會鑑定過失比例
是需要錢的(印象中好像是三千元)
By Edith
at 2011-04-11T10:25
at 2011-04-11T10:25
==
我們再交流道被一台沒有注意右側來車且沒打右轉方向燈的汽車撞上
==
肇事者是騎機車的同學
By Ivy
at 2011-04-14T02:28
at 2011-04-14T02:28
2011-04-11 21:08:07 補充:
那想請你告訴我...跟同學要賠償的點在哪?
是他載你的沒錯...但是不是他害你被撞的ㄚ....
有想過這之間的關西嘛?...部是他做的..他要賠?
這邏輯有點奇怪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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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首好聽的歌叫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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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賠償及訴訟問題
By Elvi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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