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今年初發生車禍(雙方皆為機車),肇事主因應該在我,因不熟路況因此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初判表上所載),近日會跟對方進行調解,我有保強制險與第三人責任險,今日我方理賠員告知對方要求35萬元賠償(其中精神撫慰金要求15萬元),理賠員已和我表示公司方面無法接受如此高之精神撫慰金,因此我有先爬文了解後續可能走向,想請教:
1. 調解委員是否會協助判斷對方要求及我方理賠員之判斷是否合理?
2. 若對方提告過失傷害,整個時程需要多久(雙方皆住台北,案件排程應該很滿)
3. 爬了文還是不太理解,若過失傷害我被判拘役可處易科罰金,同時民事部分我需理賠對方,這樣民事賠償部分保險公司會理賠嗎?
4. 對方有請求薪資賠償,但這段期間依然有在上班(診斷書所載需休養三個月),那對方是否可請求理賠完整三個月薪資,抑或是只賠償不足原有薪資之部分?
以上,麻煩各位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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